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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6-1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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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015年上半年香港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
  2015年上半年澳门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1)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

相关附件:
2015年上半年澳门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1).xls    
2015年上半年香港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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