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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15]3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5-28
实施时间: 2015-5-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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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日前财政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对今后2至3年内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提出了工作目标和任务。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国库集中支付有效实施的保障和手段,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硬化预算约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政策措施落实、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改革大局出发,顺应新常态下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思想统一到财政部和自治区的改革部署上来,加强和改善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为我区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迈上新台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现代国库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职责,健全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动态监控方式,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强化预防、纠偏、威慑、反映功能,建立财政资金支付全程动态监控机制,保障预算执行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和财经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财政财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建立由相关科(股)室共同参与的权责清晰、高效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自治区的规划和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动态监控的模式和操作规程。
  3.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尽快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强化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的资金监控,提高动态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应结合国库管理电子化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建设开展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总体目标。
  到2016年底,全区各市、县(区)以及具备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应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目前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底前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
  (四)工作任务。
  1.完善制度建设。各地应结合实际,以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已经印发的有关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政策依据,制订或不断完善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明确监控主体、监控内容、核查方式、违规处理等事项;根据监控工作内容和业务环节,制定内部操作规程,理顺工作职能,优化岗位设置,促进监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优化工作机制。
  (1)完善动态监控运行机制。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及时核实预警疑点,深入核查重大事项,迅速纠正查实问题,严格处理违规事件,及时通报违规情况,跟踪监督问题整改,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2)建立多层次的互动机制。积极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将监控核查情况周知各方,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更加科学规范。
  (3)建立监控信息分析报告制度。以季报、年报及专项报告的方式,对监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方案和措施。报告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专项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动态监控发现的问题及调查核实、违规问题处理、预算单位整改等情况。
  (4)建立违规问题处理机制。在职责范围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违规行为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3.强化技术支撑。要不断提高监控系统的预警能力和分析水平,充分利用财政大平台的预算指标、项目库、银行账户、用款计划、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数据信息,达到动态即时、智能预警、综合分析等核心主体功能目标。
  4.加大监控力度。
  (1)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在做好零余额账户资金动态监控的基础上,逐步将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纳入动态监控范围,最终将动态监控范围拓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2)强化国库内部控制。加快财政内部控制建设,认真厘清国库业务流程和风险点,完善收付控制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分工明确的岗位制衡机制和监督检查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国库干部“双安全”。
  (3)开展重点监控核查。围绕中央和我区有关规定精神及决策部署,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现金支出、科研经费、民生项目资金以及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方面动态监控,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监控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工作方案,完成好各项任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
  充足、专业的人员是开展动态监控工作的先决条件。各地要克服因难,进一步理顺动态监控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职能关系,规范职责分工,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配合有力的人员配备机制,为动态监控工作提供有效的人员保障。全区各市财政部门应设置国库监控专岗,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动态监控工作,县、乡镇财政部门可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安排国库业务骨干兼职动态监控工作。
  四、其他事项
  请各市财政局于2015年6月10日前,将本市(含市、县、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方案的电子版上传至自治区财政厅(路径:财政网站-预算执行分析-内网FTP(国库处)-公共文件夹-审核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方案)。从2015年起至2018年,每年的10月10日前将本市(含市、县、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电子版上传至自治区财政厅(路径:财政网站-预算执行分析-内网FTP(国库处)-公共文件夹-审核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2015年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审核处)覃捷,联系电话:0771-532433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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