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环境保护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办发[2015]1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5-28
实施时间: 2015-5-28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2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打好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初步形成,环境公共服务领域采用第三方治理企业占比显著提高,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专业服务优、综合信用好、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骨干企业。到2020年,第三方治理在全省治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全面推开,优质、高效、完善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完善。
  二、突出重点领域
  (一)环境公共服务领域。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化,对可经营性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理、集中供热等,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资产租赁、产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途径盘活存量资产,解决政府包揽建运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二)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选择污染物排放量大、易集中的工业园区,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利用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领域。以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要求排污企业采取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环境绩效合同管理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改、环境污染治理等综合服务,解决少数企业偷排偷放、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问题。
  (四)农村环境整治领域。在农村环境整治领域,特别是白洋淀、正定古城、平山西柏坡、滦平金山岭、廊坊北三县、崇礼、北戴河、衡水湖、固安等9个重点片区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集收集转运、集中处理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解决政府一次性投入较大、回收处理体系不健全、运转不持续等问题。
  三、激发市场需求
  (一)重点工程优先选用。在前期手续审批、财政资金扶持、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引导企业把第三方治理作为优选方式,推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工程实施,推进山体修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绿色河北攻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湿地恢复保护、海域环境整治等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规划重点任务落实,加快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工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步伐。
  (二)改革投资运营模式。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知名投资机构、环保企业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集中供热等厂网一体化以及垃圾收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等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促使排污企业主动引入。鼓励排污企业按照专业、经济、高效的原则,引进第三方进行深度治理。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扩大技术、成本、管理等比较优势,增强对排污企业的吸引力。
  (四)加大执法倒逼力度。适时适度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实行排污浓度和总量双重控制,实施污染排放在线实时监控,对超过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的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的强制实施第三方治理。对印染、皮革、电镀、化工等高污染企业聚集、造成连片污染的重点区域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实施第三方治理。
  四、健全治理机制
  (一)明确双方企业责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与第三方治理公司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监督制约等事宜,并对第三方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开展污染治理,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依约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排污单位委托治理内容与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企业要进行监督和检举。
  (二)确定第三方合理回报。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共服务第三方治理项目,参照同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明确调整周期、因素、程序和启动条件。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资本补助以及依法依规配置土地等经营资源等方式,稳定投资回报。补贴标准依据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综合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创新履约保障方式。鼓励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与治污资金托管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排污企业将应支付的污染治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账户,金融机构依据环境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治理效果的确认证明,支付第三方治理费用,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收益。对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问题,双方共同聘请专家或机构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环保部门协调解决。
  (四)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环保部门定期公布第三方治理企业业绩、治理效果、履约情况等。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与融资、担保等相关政策挂钩。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失信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实行联合惩戒。
  (五)建立创新服务平台。支持科研机构、第三方治理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建立产业联盟,汇集社会力量,提升第三方治理服务水平。鼓励石家庄、邯郸、沧州等省级节能环保产业园区和骨干环境服务公司,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提供研发、检测、融资、培训等创新创业服务,提升第三方治理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转化京津科技成果,借助京津人才、技术优势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培育骨干企业
  (一)做大做强一批第三方治理企业。支持省内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环境服务公司,在做专、做精上下功夫,攻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污难题,构建成熟商业模式,扩大第三方治理市场份额。鼓励省内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环保企业,与省内大型企业集团合资成立环境服务公司,使环保企业的技术、产品优势与大型企业的资金、市场优势有机结合,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转型拓展一批专业环保公司。支持钢铁、电力、水泥、玻璃等行业中环境污染治理经验丰富、成效显著的大中型企业集团剥离相关业务,成立专业环保公司,为同行业企业提供高水平的第三方治理服务。鼓励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公司等拓展服务范围,提供咨询、治理、运营等节能环保一体化服务。
  (三)有选择地引进一批知名环保企业集团。围绕解决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深度治理、矿山环境整治、水土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修复等难题,开展定向招商,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环保企业集团,采取设立分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省设厂,提供集设计、建设、投融资、运营、维护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环境治理服务。
  六、改进监管服务
  (一)规范市场秩序。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引入社会投资者和转让、出售资产或股权等要按项目属性进入相应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进行竞价交易。
  (二)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加大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排污单位环境违法信息,对涉及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并予以公开。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共同监督。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
  (三)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优胜劣汰。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能力评估、等级评定等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和典型案例。
  (四)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有条件的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相关税收、奖补、人才等扶持政策。
  七、强化政策扶持
  (一)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专项补助资金,优先给予第三方治理企业专项资金补助、贴息贷款。组织符合条件的城市、园区积极申报国家第三方治理扶持资金。
  (二)拓展投融资渠道。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推行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履约保证商业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募集资金。加大省级节能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收费标准按5%减免。全面落实垃圾发电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政策。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部门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价格等政策。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环保标准,强化执法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深化城镇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指导各地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
  (二)开展试点示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国家第三方污染治理城市、园区试点,培育一批污染有效治理、产业健康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指导支持各地在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污染行业、重点工业园区等方面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
  (三)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等部门参加的第三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搞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落实、跟踪评估和重大问题研究。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扎实推进本地第三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重大情况随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 川办发[2015]10 2015/12/3
关于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国资厅发综合[2 0001/1/1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 2016/5/4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4]69 2014/12/2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 琼府[2016]10号 2016/1/18
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发改环资[2015] 2015/12/31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黔府办发[2015] 2015/4/18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 2023/8/15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 京政办发[2015] 2015/11/2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 闽政[2016]51号 201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