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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督[2015]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5-26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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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决定调整本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后的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每亩8万元)。
  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3、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4、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耕地开垦费收入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市级或区级国库。
  5、本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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