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6]11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4
实施时间: 2006-5-24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1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照《通知滞神,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 型                     税率
  普通住宅                  0.5%
  除普通住宅、
  单体别墅外的其他房屋        1%
  单体别墅、土地使用权        3%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本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二、《通知》第二条中“购房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交易相关发票。
  购房期限为从购房时间的次月计算到转让时间的当月为止,每十二个月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对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纳税人可自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评估结果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三、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各地可根据《通知》要求,选择部分已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内地税字[2006] 2007/1/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园内厂房 鄂地税函[2005] 2005/9/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管理权限的 宁地税发[2005] 2005/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 新地税发[2002] 2002/12/6
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 税总函[2017]51 2017/12/2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 藏国税函[2008] 2008/1/29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本级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 衢地税发[2007] 2007/3/2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 辽地税[2002]25 2002/8/7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 四川省地方税务 2014/6/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 200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