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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6]8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7
实施时间: 2006-4-7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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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车购办:
  为贯彻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的有关规定,经请示总局,对15号令第二十六条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车购办办理退税时,需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该型号车辆的复印件或批准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三、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免税证明副本。
  对第三十四条所述主管税务机关,在过渡期内,按原程序由市局办理免税事宜;其他条款所述主管税务机关均指车购办。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二款“对第三十四条所述主管税务机关,在过渡期内,按原程序由市局办理免税事宜”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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