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7]4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8
实施时间: 2007-3-8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0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工作流程如下:
  纳税人凭双方签署的退货合同或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填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递交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证明单管理岗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送税源管理科科长终审。
  二、专用发票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无需申报抵扣并作进项税额转出。
  1.认证不符;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在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了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销货方可暂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文书开具红字发票。
  四、在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超过90天认证期的暂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五、已开具的《通知单》丢失,由购货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情况说明,经审核后可予以补发《通知单》。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皖国税函[2001] 2001/6/2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 渝国税函[2001] 2001/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桂国税发[2000] 2000/7/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认定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浙国税流[2001] 2001/8/1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 渝国税发[2001] 2001/2/5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2006/12/2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7] 2007/1/31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 内发改费字[200 2009/7/15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有关问题 闽国税函[2002] 2002/8/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华威科技有限公司等 桂国税函[2002] 200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