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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5]6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1
实施时间: 2005-3-2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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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市局制订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积极稳妥地推行本办法,市局决定先在福田区局和宝安区局直属分局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局推行。试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备案。
  二、各单位(包括非试点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统一补填《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并于2005年3月30日、31日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补录入CTAIS系统(管理科内部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其申报期限、表单使用以及相应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实施后,凡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将其录入CTAIS系统(录入方法同上)。
  四、自2005年4月1日起,核定征收纳税人纳税申报需填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停止使用。
  五、新启用的纸质表单请各单位直接与印刷厂联系索取。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内的应纳税销售(营业)额或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标准,确定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一、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时填报有关会计报表和纳税资料的,应实行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二、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保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各区、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核定征收范围和标准,并将具体办法报市局备案。
  第五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及时。
  四、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单位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六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如实填写相关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对登记表进行审核后,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对纳税人征收方式进行审定,并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录入CTAIS系统,打印《核定征收通知书》,将确认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通知纳税人。
  第七条  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取消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详细填写取消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对纳税人征收方式进行审定,并将《取消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录入CTAIS系统,打印《取消核定征收通知书》,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
  第八条  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税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
饮食服务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条  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按季度填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在纳税年度中间改变征收方式的,征收方式改变前已缴纳的税款不参与年度汇算清缴。
  三、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同时报送同期的营业税申报表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同期营业税应税收入。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由查帐征收转为核定征收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纳税人由查帐征收转为核定征收,再转为查帐征收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转为查帐征收的年度起弥补,其中核定征收的年度应计入弥补亏损年限。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略)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
  3.核定征收通知书1
  4.核定征收通知书2
  5.核定征收通知书3
  6.核定征收通知书4
  7.取消核定征收登记表
  8.取消核定征收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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