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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6]1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8
实施时间: 2006-9-18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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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精神,我国于9月15日起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通知规定,对出口企业在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属于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退税部门登记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各出口企业于9月30日前持符合规定的有关出口合同正本和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以及填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到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逢双休日照常办公受理申请,详情请登录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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