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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8]4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8
实施时间: 2008-4-8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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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分局,稽查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74号)下发后,部分单位就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反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应持《税务登记注销表》(ZG11DJ010)前往办税服务厅“金税工程”窗口办理缴销金税卡、IC卡手续,并注销防伪税控资格(金税系统),金税工程发行岗办理完毕后应签名确认,纳税人不需再单独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手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防伪税控资格(CTAIS系统)在正式注销核准时一并取消。
  二、上一年度缴纳国税(含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各项税收)在5万元(含)以上的个体双定户不再交由检查部门进行检查,改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核准。
  三、税收管理员在核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需要进行稽查的违法嫌疑时,应暂不同意纳税人注销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线索移交手续。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出具《税务文书申请告知书》交纳税人,并同时作废该注销申请。纳税人应在结案后重新提交有关申请。
  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正式受理(出具《税务文书处理回执》为准,下同)之后,核准终审之前(各部门均已办结且同意核准终审事项),纳税人可申请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交《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及原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文书处理回执》,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请撤销原注销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一)凡原注销税务登记应由办税服务厅直接核准的(办税服务厅尚未核准),由税务登记岗直接在《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在CTAIS“注销税务登记”模块中直接作废原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通过CTAIS“任意附件资料补充录入”模块进行影像处理,纸质资料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二)凡原注销税务登记应由税收管理员核准的(税收管理员尚未核准),税务登记岗应将《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送交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根据具体情况签署意见。税收管理员同意纳税人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即:在CTAIS中签署不同意原注销申请),税务登记岗在CTAIS“注销税务登记”模块中直接作废原注销申请。《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通过CTAIS“任意附件资料补充录入”模块进行影像处理,纸质资料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三)凡原注销税务登记应由本单位检查部门终审核准的(注销稽查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税务登记岗应将《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送交本单位检查部门签署意见。检查部门可根据注销稽查案件的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纳税人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对于同意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税务登记岗在CTAIS “注销税务登记”模块中直接作废原注销申请。《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通过CTAIS“任意附件资料补充录入”模块进行影像处理,纸质资料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以上各环节若有签署不同意纳税人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情形的,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应直接将《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在CTAIS“文书附件资料补充录入”中进行影像处理,纸质资料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作废后,纳税人状态随即由“待注销”转为“开业”。纳税人如需恢复防伪税控资格(金税系统),应凭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ZG11WS010)到办税服务厅金税工程发行岗办理防伪税控资格的重新发行手续。
  六、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办税服务厅正式受理后,凡应由税务登记岗直接核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应由税收管理员核准的,应在30天内办结;应由检查科终审的,应在90天内办结。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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