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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商[2015]2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5-19
实施时间: 2015-5-1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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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财办建[2015]13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范围、补贴标准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补贴标准。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中型载货车;
  2.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0年的危险品运输(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品运输或危化品运输,下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重型载货车(含厢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中型载货车;
  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半挂牵引车、载货车范围。
  补贴标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8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3000元人民币。
  (二)申报条件。
  由老旧汽车车主通过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窗口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地点为车籍所在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
  二、申报材料
  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201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可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者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应当于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申请材料。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二)项目审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费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所在地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
  四、其他要求
  (一)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录入有关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二联、三联),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四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做好政策宣传以及其他管理工作。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使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抓紧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并向社会公布其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补贴申请,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原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商务、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确保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做到应补尽补。
  五、补贴资金的清算总结
  各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的清算和总结工作,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及《20   车辆购置税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报送财政厅(商粮贸处)、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附件:
  1.2015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申请表
  2.20   车辆购置税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商务厅
  2015年5月1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xls    
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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