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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商事主体进一步宽进严管的若干意见》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5-26
实施时间: 2015-5-2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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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我委起草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商事主体进一步宽进严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若干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6月2日前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纸质件请寄至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座3A01深圳市企业注册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zcfj@szaic.gov.cn)。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蕾,83257671)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26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商事主体进一步宽进严管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理念,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市委五届十八次全会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办事流程,继续深化商事主体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构建一流的营商环境。
  (一)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除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股份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取消实收资本备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和其他资金证明文件。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由股东(发起人)负责,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实收资本进行备案。
  (三)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为后置审批。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和变更登记,可先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许可审批,取得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四)取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进行审核,取消核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办理。
  (五)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鼓励企业集团化经营。母公司拥有2个以上子公司,可允许设立企业集团。取消对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和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限制。
  (六)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商事主体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规定,探索试行对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未开业且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上述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注册系统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注销信息,商事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人领取注销通知书时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其他纠纷,当事人可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 拓宽商事主体注销渠道,对于无法完成清算的企业,清算组(或者指定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强制清算报告,登记机关据此办理注销登记。(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七)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受所隶属商事主体经营范围限制。商事主体分支机构可自主备案经营范围,不受所隶属商事主体经营范围限制,一般经营项目直接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取得审批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八)简化公司登记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既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也可提交公司决定。提交公司决定的,需载明公司股东已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相关决议。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股份公司可以以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代替股东会决议。
  (九)规范股份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流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再对股份公司股东或股权比例进行变更登记。股份公司可提交记载股东或股权比例变更情况的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章程备案登记。
  (十)简化商事主体投资人的身份认证手续。商事主体投资人办理商事登记时,因特殊客观原因无法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的,可提交下列文件进行身份确认: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由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以信息化、自动化、网上注册为手段,进一步提高注册登记便利化程度。
  (十一)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限制,建立名称争议评审委员会制度,居间裁决名称争议纠纷。商事登记机关建立并开放商事主体名称库,除依法禁用或限制使用的名称外,企业可自行查询检索并按照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建立名称争议评审委员会制度,对当事人因名称使用行为产生纠纷的,可选择通过名称争议评审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十二)积极探索推进“四证合一”改革。将原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分别由商事登记机关、机构代码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办理的模式,改革为“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次审核、信息互认、四证同发、档案共享”的登记新模式。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推进“四证合一、一照一号”,实质性实现证照合一的改革目标。
  (十三)营业执照增加“二维码”标识。在营业执照显著位置增加“二维码”标识,方便公众通过扫描“二维码”即时查阅该商事主体的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并进行监督。
  (十四)完善执照作废程序。对于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依法应当缴回执照但因特殊情形无法缴回的,可由达到 三分之二表决权或者章程(协议)规定的重大事项决议表决权的股东(出资人)出具相关证明,证实商事主体确实无法缴回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十五)改革传统公告方式,拓宽公告渠道。商事主体除通过传统媒介刊登减资、注销、补照、合并分立等公告外,还可使用商事主体数字证书直接通过商事主体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免费刊登公告。通过门户网站刊登公告的,可不再通过报纸刊登公告。
  (十六) 优化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扩大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范围。实行股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即来即办”(24小时办结),推行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强化商事主体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十七)规范商务秘书公司变更和退出管理机制,确保由其托管的商事主体有序运行。商务秘书公司变更名称或地址后,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其托管的商事主体办理地址变更登记。商务秘书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前,应与托管的商事主体解除托管关系,注销时提交的清算报告应当说明其托管的商事主体解除托管的情况。
  (十八)强化司法救济。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股东(合伙人)之间、股东(合伙人)与商事主体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支持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寻求司法救济。
  (十九)采取措施督促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加强自律。商事登记机关制作告知书,随同营业执照(通知书)向商事主体发放,并实行签收制度,方便商事主体了解有关政策以及法律风险,督促商事主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依法经营。
  四、加强商事主体登记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二十)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积极探索利用全市地理信息地图数据和地理信息编码系统数据(下称“地理信息系统”),提高商事主体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规范性和真实性。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时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地理信息系统不一致的,登记系统自动提醒申请人进行规范,商事登记机关按照规范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办理登记。
  (二十一)完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进行联系的检查方式。完善网上登记注册风险提示,强化对注册地址信息的风险告知,对因提交不实住所信息,导致商事登记机关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办理地址变更手续时,商事登记机关严格管理。对于两次以上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二十二) 加强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登记管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新设立登记或者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再定期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办理案件等履职过程中以及根据投诉举报、其他有关部门告知等方式,发现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商事主体取得联系的,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并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深圳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作用,对于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经营者或企业,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时从严审查,并逐步建立包括商事登记、税收缴纳、金融、交通违章、刑事犯罪、统计等多部门全覆盖的信用约束,对于存在失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商事主体和个人,在办理商事登记时依法限制登记。

相关附件: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商事主体进一步宽进严管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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