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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5]99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5-19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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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原本市制定公布的所有药品价格,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国家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外,其他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此前本市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二、本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的衔接,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制定政策措施。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和医药费用控制;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指导,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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