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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5-29
实施时间: 2015-5-29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公司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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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认购及交易的投资者按照其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分为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除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公众投资者。
  二、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全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及交易。公众投资者仅可以参与符合《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三、债券发生《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众投资者不得继续买入,但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
  公众投资者因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获得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的,可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债券,不得另行买入。
  四、对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各会员单位应当根据本所安排,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采取有效的交易权限控制措施,防止公众投资者买入该类债券。
  五、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谨慎审核客户的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制定《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债券认购及交易风险,并要求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认购及交易风险,并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直接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合格投资者无须进行权限申请,可以直接参与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六、会员应当建立和维护债券合格投资者数据及相关档案,并于为客户开通合格投资者相关认购及交易权限的当日,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向本所报备合格投资者名单。上述名单发生变更时,会员应当及时更新,并于更新当日重新向本所报备。
  七、在已提出申请但未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期间发生跨会员转托管的,投资者应当向转托管后的会员重新提出申请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已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后发生跨会员转托管的,投资者可以出具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副本,转托管后的会员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投资者直接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
  八、请各会员单位做好业务和技术系统相关准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九、会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十、企业债券、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的其他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pdf    
附件2:XX证券公司公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名单报送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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