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规字[2011]17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19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1〕79号)和《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特制订本意见。
  一、使用范围和奖励对象
  (一)会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专业贸易展览会(经确认的重点展览会和规模型展会)的举办企业。举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1.重点展览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我市会展自主品牌的展会项目;
  (2)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已连续3年定期(每届正式展期在3天及以上)举办的成长性专业贸易展览会项目;
  (3)由我市重点申办和引进的,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并具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国际性经贸展或全国性专业贸易展览会。
  2.规模型展会应具备的条件:由会展企业或机构在我举办的,展位超过1000个国际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在我市已连续成功举办3届以上(含)的大规模、高质量、有突出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
  (二)重点展览会和规模型展会的确认,由市会展办牵头,召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评审会的方式集中综合审核确定。
  市政府鼓励本市会展企业积极投身会展,做大做强;鼓励其他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苏注册,设立展览公司。
  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展会项目或大型会议项目另行申报,一事一议。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奖励资金资助之列。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并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不在奖励资金资助之列。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展览会奖励条件和标准。
  1.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重点展览会,按展会实际展位数给予奖励,每个展位5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为3年。
  2.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规模型展会,给予3年的专项奖励,奖励逐年递减。第一年4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
  3.对我市重点申办和成功引进的、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经贸展或全国性专业贸易展览会,视展览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已连续举办三届、注册本市的并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展会,一次性给予承办方10万元专项奖励。
  5.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专项奖励。
  (二)鼓励建立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对为促进全市会展业整体宣传推广、综合保障、人才培训等搭建的会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通过申报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展会奖励由承办单位申请,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同一展会可以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奖励。为发挥展会的综合效益,展会举办天数应在三天以上(含三天)。
  三、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一)展会奖励的申请、拨付程序如下:
  1.展前申报。凡申请展会奖励的展会主(承)办单位应在上一年度上报办展计划,并且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办展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展览名称、展览规模、展览时间、相关批准文件等。
  2.展会核实。展览会举办期间,由市会展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的展览进行实地核实。
  3.奖励申报。各申请展会奖励的展会主(承)办单位应在下一年度申报上年度举办的展会项目,填制《苏州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
  (1)申请报告、展会总结(包括展会效益、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
  (2)证明主(承)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展会项目需提供举办展会的批复;
  (4)展会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展馆租赁费用单据以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协议等;
  (5)展览会组织实施方案;
  (6)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报委托书。凡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以上申请文件及资料报市会展办一式三份。
  4.审核拨付。市会展办召集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会审,审核结果通过苏州会展网和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属于市财政局另行规定的用款批准程序,从其规定。
  (二)原则上每年一季度末对上一年度的奖励项目进行申报和审核拨付。
  四、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一)市会展办要严格执行展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加强对展会奖励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展会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市会展办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二)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展会奖励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奖励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追回已拨的展会奖励、取消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奖励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未按本《意见》规定将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使用项目的,截留、挪用展会奖励资金的;
  2.不按程序申报的;
  3.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4.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的;展会有安全问题的、有重大知识产权争议的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5.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展会奖励资金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按县、市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级奖励资金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执行时间三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度支持商业会展业发展项 京商务商服字[2 2014/5/16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展业发展规划[ 20 琼府办[2015]19 2015/10/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5]59 2015/9/28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 京商贸发字[201 2019/5/7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 武政规[2014]4号 2014/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15号文件促进会展业改 鲁政发[2015]30 2015/12/3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6] 2016/9/13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 苏府[2011]79号 2011/5/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动会展业改革创新发 厦府办[2016]21 2016/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