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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规字[2011]16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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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
  (试 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发〔2011〕24号)精神,深入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加快建设“一个中心、五个集聚区”,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更好地服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三区三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和支持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一)鼓励在苏新设立金融法人机构。金融法人机构是指国家“一行三会”批准设立并实行监管的、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且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1.凡在苏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根据机构性质、规模,由市级财政按50~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另定)。
  2.对在苏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金融高管,经审核批准后,按其从企业获得的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鼓励在苏设立金融分支机构。金融分支机构是指直属金融机构总部管辖的市级分行、分公司等一级分支机构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且实际运营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1.凡在苏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根据机构性质、规模,经审核认定后,由市级财政按50~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另定)。
  2.对在苏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给予提供政策协调、高管人员引进等便利。
  3.鼓励金融分支机构属地政府给予购买或租赁营业用房等入驻配套服务便利。
  (三)支持金融分支机构向县域、镇域拓展延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力度,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加快向县域、镇域拓展延伸,在准入审批和相关服务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业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满足率
  (四)开展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激励机制,银行、保险、证券、创投、股权投资、担保、小额贷款等相关行业协会作为推荐单位,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设定的考核内容进行绩效考评,提出推荐机构名单,由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组成苏州市金融发展创新绩效考评小组,进行最终评审考核,对贡献突出者进行奖励。
  1.银行机构的绩效考评。银行机构新增贷款规模在全市领先,且在全省该银行系统中所占份额,不低于该全省银行系统在全国占比;新增贷款增速在全市领先,且不低于该全省银行系统的贷款平均增速;存贷比例较高,信贷投向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占比较高;对苏州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支持较大,履行银团贷款协议较好;引进总部资源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2.保险机构的绩效考评。保险机构业务支持服务地方经济方面有创新举措,积极参与有关涉及科技、文化产业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以及中小企业与“三农”保险等试点业绩突出;引进总部资源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证券期货机构的绩效考评。证券期货机构服务地方经济,保荐较多苏州本地企业上市IPO或再融资,推荐融资项目落户苏州,尤其是在引进总部资源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执行证券期货交易费率标准在行业自律范围,维护交易市场准则较好。
  4.股权投资机构的绩效考评。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在苏州本地并备案,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投资方向,以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为主,所投项目中苏州本地企业比例较高,且领投项目达到一定数量;企业风险管理水平高,参与苏州本地企业上市成功率较高。
  5.小额贷款公司的绩效考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规范、具有良好声誉,评级达到A类且评分靠前;符合“三个不低于70%”的信贷投向要求;信贷支持中小企业或“三农”比例较高。
  6.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绩效考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经营规范、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支持“三农”、中小企业等有突出成绩,新增担保贷款金额和比例在行业内领先,且被列入市再担保机构序列的;在担保产品与服务上有创新,业务评级各项指标排名领先。
  (五)激励金融机构及高管创优绩效提升服务。对绩效考评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1.银行机构绩效考评前六名的领导班子;
  2.保险、股权投资机构绩效考评前三名的高管;
  3.证券、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绩效考评前三名的经营负责人。
  按其考评年度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鼓励和支持引进培养金融人才,提升金融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积极吸引金融高管人才来苏工作。通过建立金融人才库,利用与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吸引金融高管人才来苏工作或实行柔性工作机制。对来苏发展的金融机构高层次管理人员,在户籍、住房、配偶调入、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便利。符合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按《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10号)文件精神享受安家补贴及薪酬补贴。
  (七)加强现有金融法人机构高管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法人机构高管及高级专业人员参加高级管理专项培训、高级别学术交流或获取专业资料、行业信息等活动,不断提升与金融总部经营方式、特点相适应的从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法人机构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并可根据《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苏办发〔2007〕88号)文件精神享受培训资助。
  (八)鼓励多层次金融人才培育。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培训,鼓励员工接受在职教育,鼓励从业人员获取各类金融认证资格。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加大金融人才资源开发。加强与高校、金融研究机构等合作,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班、进修或金融讲座等多种形式,培养复合型、实务型金融专业人才。对在苏新设立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才〔2003〕4号)的有关规定提供项目经费补助支持。
  (九)加快金融博士后工作站建设。依托有条件的金融法人机构,与国内著名高等学府合作招收优秀博士生进站,搭建并吸引高管人才进入平台,培养和造就金融高层次人才。鼓励金融博士后工作站针对苏州市场开展基础性和应用性金融研究,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项目选择。对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按照《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资助办法(试行)》(苏人才〔2006〕3号)的有关规定提供经费补助支持。
  四、奖励申报
  (十)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金融分支机构享受补助和奖励,须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时须提供:
  1.相关申请材料;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复印件;
  3.工商登记证明、税务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5.新迁入的提供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6.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十一)绩效考评靠前的金融机构高管或经营负责人享受补助和奖励,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时须提供:
  1.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书原件、复印件,任职须经资格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提供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具体奖励和补助,除本规定中已明确由市级财政安排外,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照属地原则由机构所在地的市、区财政承担。
  五、其他
  1.“一行三会”监管的苏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考核另行制定;
  2.金融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另行制定;
  3.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三年,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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