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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1]179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9-28
实施时间: 2011-9-2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3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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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定销商品房建设的目标任务
  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供给”的原则,切实加快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步伐,确保定销商品房小区按期交房,及时解决房屋被征收(搬迁)居民的住房问题,有效调控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形成合理的商品房供应体系,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力争到2012年,基本解决被拆迁居民长期在外过渡安置问题;到2013年,基本实现新增房屋征收(搬迁)项目定销商品房现房安置。
  二、加快定销商品房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超前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选址工作。近期,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抓紧调查摸底,尽快制定今后3到5年的房屋征收计划。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征收计划,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把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优先安排在交通较为便利、设施基本配套、地块拆迁量较小的区域。同时,对选定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要抓紧做好房屋征收启动等供地、建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地块推出前,要做好环评、交评等相关工作,以缩短开工时间。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要以“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公开出让。从2012年起,今后三年中每年定销商品房建设供地的总量不低于35万平方米,地块选址要在今年完成并启动房屋征收工作。
  (二)着力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剩余拆迁扫尾工作。各区政府要优先安排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拆迁会办会,切实解决拆迁居民和企业的合理诉求。市住建局要进一步加大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行政裁决的力度,依法依规推进拆迁工作。对个别被拆迁居民和企业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要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法申请实行强制搬迁。对拆迁难度较大、剩余居民较少的地块,部分具备施工条件的可调整建设和供地方案,实行“一次出让、分期交地、分期付款、分期建设”,确保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能按时供地,如期开工,以彻底解决房屋被拆迁居民在外过渡问题。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定销商品房建设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定销商品房建设关系到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快建设、保障供给。市国土、住建、规划、水务、环保、物价、人防、供电、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定销商品房建设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对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报批手续,实行首问负责制,明确工作日程,落实专人负责,提高审批服务的效能。市政府已将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列入重点民生公益项目督查范围,各部门对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帮办服务的情况,将作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全面提升定销商品房建筑质量和建设水平。要进一步提升、优化定销商品房建设方案的设计水平,配套要齐全,套型要实用,立面要美观,环境要优美,建设标准应不低于普通商品房。要强化定销商品房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项目管理基本制度,严格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定销商品房的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政府质量监管制度,可由市住建局招标委派监理公司,对市区所有在建和新建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监管情况直接向市政府负责。要建立质量综合保证金制度,对达不到建设质量标准和土地供应中明确的建设要求、标准或未按审批方案施工、销售的,要对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列入诚信档案,有关细则另行制定。要进一步提升定销商品房小区的绿化景观水准,小区内的绿化景观工程列入定销商品房工程总包范围,但绿化方案必须由绿化部门审定并实行专项工程招标,并由绿化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对已出让定销商品房地块尚未实施绿化景观工程的,也可按上述办法执行。
  (五)切实加大对定销商品房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定销商品房为限价商品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建设融资等优惠政策。要降低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具体由市住建部门牵头按国家有关政策及苏州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鉴于今后定销商品房建设主要以小高层和高层为主,建设周期比较长,要适当缩短政府向开发建设单位“回购”未销售定销商品房的时间,由原规定的竣工验收后2年改为竣工验收后1年。要改变定销商品房项目维修基金收缴方式,从由开发建设单位为被拆迁居民“统一垫付”改为由开发建设单位“先收再缴”,不再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付,以充分调动开发建设单位的积极性。
  (六)要积极鼓励国资企业等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定销商品房建设。要认真总结和完善现行的“限房价、竞地价”的供地方式,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积极探索、鼓励具备一定资质和资金实力的国资企业等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定销商品房建设。要建立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供地报名单位预审制度,由市监察局、国土局、住建局、土地储备中心成立报名单位预审小组,选择一批资金实力强、开发经验丰富、诚实守信的开发建设单位参与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在开发建设队伍上保证加快定销商品房建设。
  三、加快定销商品房建设的组织保障
  为加快推进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加强政府对定销商品房建设的调控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定销商品房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市政府决定成立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监察局、规划局、住建局、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负责人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规划局、住建局、土地储备中心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督促建设进度,协调解决问题,落实政策措施,强化检查考核。
  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过程中的审批服务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定销商品房地块的选址、方案审批等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定销商品房地块供地相关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定销商品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验收等工作;市环保、水务、人防、消防、供电等部门负责相应的审批服务工作;作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发挥职能作用。
  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拆迁、征收工作督促、协调和建设服务等工作,全力保障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的顺利推进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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