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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1]262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1-12-21
实施时间: 2011-12-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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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落实,特制定苏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认真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在基本实现我市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待遇标准、保障项目、医疗救助和管理制度“五统一”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和生育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提高社会保险公平性、增强基金共济保障性为基本原则,在坚持基金分级负担的基础上,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提高统筹层次,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我市职工医保“五统一”成果,在大市范围内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础上,着力推动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努力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五统一”,力争在“十二五”末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推进要求
  (一)自2011年12月起,苏州大市范围内实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二)自2011年12月起,建立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按各统筹区当年基金结余额的10%计提,达到上年基金3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不再计提。调剂金纳入各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按险种单独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调剂金主要用于解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各统筹区申请使用调剂金的,应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
  (三)深入推进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待遇标准、保障项目、医疗救助和管理制度“五统一”。2012年底前,统一各统筹地区内参保居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实现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并轨,建立覆盖城乡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生育保险保障项目和待遇标准。之后,逐步推进各险种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统一。
  (四)建立重大政策集体协商机制,在重大政策调整时,应充分征求各地、各有关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然后作出决策。
  (五)加强经办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建设,在统一业务操作流程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保障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
  (六)以“金保工程”和“社会保障卡”建设为契机,逐步整合各市、区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大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就医实时划卡结算。
  (七)市级统筹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层层推进的原则,至“十二五”末实现《指导意见》要求的基本政策、待遇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全面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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