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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苏州市优秀民营企业评价指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2]34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2-17
实施时间: 2012-2-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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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建立苏州市优秀民营企业评价指标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苏州市优秀民营企业评价指标的意见
  (试 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号)的有关要求,科学衡量和评价我市民营企业的发展水平,有效检验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成果,引导广大民营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现就建立苏州市优秀民营企业评价指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着力培育一批发展质量好、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社会贡献大的优秀民营企业,引领和带动广大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做大总量、提升质量,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表率。
  二、基本原则
  (一)注重引导民营企业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一方面是对民营企业当前发展品质与发展水平的评价,更重要的是建立起引导全市广大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参照体系。
  (二)注重科学整体评价民营企业发展成果。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成长的特点,评价指标从发展战略、发展规模、发展质量、社会责任等四大方面入手,重点考察民营企业的增长潜力、制度建设、规模实力、创新能力、品牌质量、管理水平、社会责任等十五个方面的指标,力求比较完整、科学地评价和反映民营企业的发展品质与水平。
  (三)注重与“地标型企业”评价标准有机衔接。为有效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争创“地标型企业”,评价指标的设置体现了与“地标型企业”评价标准“项目大类设置相同、具体指标基本一致、标准要求有机衔接”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
  优秀民营企业是引领和带动苏州广大民营企业科学发展、转型升级的示范群体。因此评价指标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对民营企业进行评价考核:
  (一)发展战略。注重企业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发展过程的科学和谐,主要评价企业的综合及专项发展规划、企业发展后劲、增长潜力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二)发展规模。注重企业的实力与地位,主要评价企业发展的总量规模水平、企业在地区和国内外同行业中的地位等方面的内容。
  (三)发展质量。注重企业的竞争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优势,主要评价企业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品牌建设、质量标准、两化融合、节能减排、税收贡献等方面的内容。
  (四)社会责任。注重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履行,主要评价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公益事业、安全生产、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四、评价考核
  (一)申报资格。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所有内资企业,均可申报评选。
  (二)指标设置。
  优秀民营企业评价指标含基本评价指标和加分指标两个部分,并对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进行评价考核。
  基本评价指标:共设四个大类,每个大类再设若干个分类指标,以期对企业发展的先进程度给予客观详实的考评,充分体现优秀民营企业的示范作用。
  加分指标:民营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予以加分。加分项目暂设两项共10分。所加分数与基本评价指标考评分数相加的总分数,为该企业的最终考评得分。
  (三)否决性条件。
  凡企业在考评年度近二年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评定优秀民营企业:企业出现亏损;有税务部门认定的严重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过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五、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由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优秀民营企业的评价考核和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牵头协调申报、考评等具体工作。
  (二)苏州市优秀民营企业每年度申报评选一次,为体现先进性和引导性,全市每年好中选优评定100个。
  (三)修订完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本评价指标由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适时作修订完善。
  六、申报考评程序
  (一)申报程序。苏州市优秀民营企业每年申报评选的具体时间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发出的申报通知为准。评选范围覆盖制造业和服务业,其中:制造业企业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评选;服务业企业由市发改委(服务业办)牵头负责评选。各市(区)经信、发改部门分别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申报,并根据评价指标及有关申报要求,进行初审排序,提出推荐名单,经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当地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委、发改委(服务业办)。
  (二)评价程序。苏州市经信委、发改委收到各地上报的民营企业申报资料后,分别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评价指标进行审核评价,并提出优秀民营企业初步名单。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两部分初步名单汇总、综合评议,提出优秀民营企业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正式审定。
  (三)评价要求。最终考评得分不低于80分的企业,方具备入围优秀民营企业初步名单的资格。
  七、表彰奖励
  (一)对经申报、考核评价后最终确认的苏州市优秀民营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
  (二)获得表彰的苏州市优秀民营企业,市、县、区有关方面应给予重点扶持,并在荣誉申报评选、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安排、优惠扶持政策享受等方面优先。
  (三)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参评企业、推荐单位对其申报、推荐资料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如发现参评企业、推荐单位、审核单位及评审人员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误使评选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查实后予以纠正。
  附件:苏州市优秀民营企业评价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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