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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2]200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9-18
实施时间: 2012-9-1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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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规划建设联席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8日
  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或动迁征收安置户提供的各种住房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动迁征收安置房等类型。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调整住房结构,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快速推进重点城建项目,促进“三区三城”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是仍不能满足需求。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化解保障性住房供需矛盾,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房屋品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三区三城”的总战略、总目标,按照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要求,确立“政府主导、市场运行,科学规划、成片建设,封闭操作、综合平衡”的指导思想,强化住房保障职责,积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加快项目建设,保证分配公平,保障城市建设,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真正做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动迁征收“以房等人”。
  二、近期规划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要明确建设类型、建设规模、具体套数、套型标准、建设年限、区位等要求,充分考虑交通、环境、医疗、学校、商业布局等因素,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达到宜居目标。
  今后五年,保障性住房规划地块21片,其中五片为较大规模的成片地块,分别为1、3、13、17、18号地块,成片地块总规划用地面积约为130万平米,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公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为350万平米,建安总投资约150亿元(不包含土地征用、房屋征收、财务税费等费用)。其中,1号地块保障房占地面积21.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0.4万平方米;规划社区中心一个,建筑面积7556平方米,设置4个组团级商业服务点。3号地块保障房占地面积23.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2.9万平方米;配建8000平方米商业配套,设置7个商业服务点。13号地块保障房占地面积19.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6.8万平方米;设置社区中心一个,建筑面积7023平方米,配套4个组团级商业服务点。17号地块保障房占地面积51.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16.3万平方米;配建1.75万平方米商业配套,设置9个商业服务点。18号地块保障房占地面积1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7.4万平方米;设置社区中心一个,建筑面积4110平方米,配套4个商业服务点。其余16片为零星地块,总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建安总投资约70亿元。
  三、计划安排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制度。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把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苏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做好保障性住房规划地块上的房屋征收准备和项目规划设计,及时组织开发建设,确保每年完成一定比例的房屋征收和工程建设任务。
  四、建设标准
  在保障性住房规划区域内部布局上,按照“大混居、小聚居”原则,采取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商业物业+配套设施多种形式统筹兼顾的模式,使项目配套更加齐全。保障性住房地块开发过程中应遵循配套设施优先或同期建设的原则,社区物业用房、垃圾中转站、商业配套设施先于住房建设,学校、医疗设施与住房同期建设,满足入住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适度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从建筑节能、立面造型、绿化景观、停车设施等方面入手,以不低于本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的标准实施规划建设,提升保障性住房小区品质。
  五、配套政策
  (一)保障建设供地。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抓紧完成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对于成片地块,先将土地划拨给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属动迁征收安置房及商业配套项目建设用地的,由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于零星地块,通过公开出让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地块,进行公开交易出让。
  (二)开发建设模式。对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要求提出建设计划;对于征收安置房,由市征收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储部门根据征收需求提出建设计划。五大成片地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由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负责开发建设;地块上有商品房的,由竞得土地的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为利用社会资本,控制建设成本,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可引入品牌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三)安置分配方式。住房保障中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房,优惠面积内按成本价销售,优惠面积外按市场价销售。根据我市保障性住房需求实际,设计基本套型面积,做到以人为本、结构合理、群众满意,保障性住房应以保本为原则。保障性住房具体分配安置方式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税费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返还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建设用地、建设审批、分配销售等环节实施税费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销售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以补足资本金方式全额返还。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划转存量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动迁征收安置房以及商品房资产,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的注册资本规模,扩大银行贷款额度。争取发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债券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允许部分剩余保障房转为商品房销售,扩大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住建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组成,下设办公室和规划前期组、征收拆迁组、工程建设组、资金组、监察审计组等工作组。指挥部负责全面部署和指挥协调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相关重大事项。指挥部建立专题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落实工作考核。
  (二)明确工作责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市财政局帮助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和负责资金监管;市国土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和项目用地供应,办理用地手续;市住建局负责牵头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制定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政策措施,协调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市规划局负责制定项目规划,办理规划方案报批及有关规划手续;市环保局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环评手续;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项目区域治安和交通管理;市消防支队负责办理项目建设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区政府按建设进度要求负责完成建设地块上房屋征收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相关监察、审计监督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配合财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做好融资工作。
  (三)确定建设主体。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障房公司)作为我市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主体,划归市住建局统一管理。保障房公司负责五大成片地块的土地整理、房屋征收、规划设计、项目融资及开发建设。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零星地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完善配套建设。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范围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社会事业设施要符合社会事业设施建设规划,具体实施按原资金渠道安排,各相关部门要按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提前建设。配套的区间道路、河道、供电、邮政、电信、路灯、有线电视、给水、排水、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由主管单位按规划和建设进度要求统一实施。
  (五)设立名录库。组织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参建单位名录库。对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审计以及大宗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设立名录库,择优确定参建单位,并对名录库内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实行滚动更新、优胜劣汰。
  (六)推行集中采购。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中需求量较大、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材料和设备(如钢筋、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保温材料、门窗、电梯等),采用政府集中采购或“甲控乙供”方式定购,以保证品质、降低成本。
  (七)加强后续管理。保障性住房小区建成后,要加强物业管理,统筹经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部分,应确定一定面积的商业配套用房经营收入予以专项补贴,努力实现物业管理的资金平衡。
  (八)完善考核机制。市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市监察局、审计局和市城建督查办公室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的督查,考核结果纳入部门作风评议和效能监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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