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2]236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1-20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6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推进“三区三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电子商务广泛应用
  (一)对首次加入本市环球市场网、共赢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实体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B2B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B2C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按平台2年服务费用的30%给予应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分别补贴给进入B2B、B2C平台排名前100位的企业)。
  (二)对本市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企业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单位,并建有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行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建设实际设备投资额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本市应用电子商务企业,连续2年企业营销平均增长超过200%、300%、500%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四)本市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达4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各类企业,参加江苏省国际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环球市场网、共赢网、中国诚商网(在线广交会)等电子商务平台,每年对其入网费给予50%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促进基础支撑和服务平台建设
  (五)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苏州市电子商务基础认证平台、统计分析平台、信用平台建设的投资实体,给予其实际设备投资额4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以产业集群、商品市场、公共物流配送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的本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且平台入网企业数20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平台建设方设备投资一次性补贴。
  (七)对以商业街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的本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且平台入网企业数3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平台建设方设备投资一次性补贴。
  (八)对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收费用户首次突破2000个、5000个、10000个或交易用户首次突破10000个、50000个、100000个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平台拓展奖励。
  (九)对本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清结算平台日均资金流量超过500万元或实名交易结算用户总数超过20万的,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十)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使用建筑面积超过1万㎡,且入驻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达30家以上,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十一)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当年新建数据中心(IDC)、公共呼叫中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等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实际设备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引进和培育龙头型企业
  (十二)引进、设立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2 号),享受相应补贴或奖励。
  五、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十三)对本市电子商务代理(外包)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代理(外包)企业10万、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六、附则
  (十四)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单位。
  (十五)本意见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姑苏区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区由市级财政承担40%。
  (十六)本意见与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内容),且一个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项内容。
  (十七)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 2014/4/1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农村电子商 黑政办发[2016] 2016/4/2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促进成都电子商务健 成办发[2013]41 2013/8/16
关于公布2013年电子商务集成创新试点工程入选项目的通告 工信部信函[201 2013/10/2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 苏政办发[2018] 2018/7/16
青海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青商电字[2024] 2024/1/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 渝府办发[2016] 2016/9/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江西省推 赣府厅发[2014] 2014/10/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 内政办发[2018] 2018/6/7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 榕政办[2015]60 201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