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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0]2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3
实施时间: 2000-7-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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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市转制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转制后的科技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止,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转制企业,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未经税务机关审查的,不得自行减免税款,一经发现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〇〇〇年七月三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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