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5-19
实施时间: 2015-5-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等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涉及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已取消,现就其后续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
  (二)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三)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二、纳税人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六、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但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则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按本公告规定,补充制定本地区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五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及“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中“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第(十一)款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第(十二)款中“税务机关审核”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