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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残联字[2015]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3
实施时间: 2015-4-3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2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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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残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94号)精神,做好我区的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征条件
  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二、办理程序
  (一)审核。小型微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提交审核材料。凡符合免征残保金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验副本原件交复印件)。小型微型企业的识别以地税代收残保金管理系统中标注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准。
  (二)认定。残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免征残保金条件的企业,开具《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见附件),同时将认定结果录入地税代收残保金管理系统。
  (三)申报。企业根据审核认定结果申报缴纳年度残保金(如全额免征则申报金额为0元)。
  三、其他要求
  (一)稳定残疾人就业。各部门要加强服务,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尽量避免因政策实施造成已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残疾人被解雇、被辞退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执法管理。对为达到免缴残保金目的而伪造材料或通过虚假企业合并、分立、重新注册的企业,除追缴应缴残保金本金及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未缴清免征期前残保金的企业,应缴清所欠残保金本金及滞纳金后再予免征残保金。
  (三)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配合。残联、地税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地税部门共享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信息和划型标识数据,残联及时将审核情况录入系统,共同做好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保金的对账、汇总工作。各市在制定当地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保金文件时,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自治区残联联系,电话0771-3186930。
  (四)经费保障。免征上述残保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附件: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残疾人联合会   财   政   厅    地 方 税 务 局
  2015年4月3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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