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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绍兴市农业局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外[2015]2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5-8
实施时间: 2015-5-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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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公安局、卫计委、农业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7号)、《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浙财金[2013[26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绍政办发[2011[15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条款的函》(绍政办函[2015[3号),我们制定了《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绍兴市农业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5月8日
  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管理,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7号)、《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浙财金[2013]26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绍政办发[2011]15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条款的函》(绍政办函[2015]3号),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本级辖区内(含越城区、高新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及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及追偿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本级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绍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救助基金日常管理职能,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市本级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是否需要救助基金进行救助,通知医疗机构、殡葬机构进行垫付;对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提请的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及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协助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追偿;并在审核是否需要救助基金进行救助时,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
  市卫计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市农业局负责涉及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的报案受理、处理,参照本规程规定行使市公安交管部门职权,并协助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垫付费用。
  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殡葬机构发生的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进行资格认定。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指导医疗机构提请的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依法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协调提供市本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救助基金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救助基金信息数据交互通报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公安、卫生、农业、民政、人力社保、保协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经办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接受公众查询、监督。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或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以下统称“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是否缴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情况、肇事者是否逃逸等基本事实,并及时告知医疗机构组织抢救。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种垫付情形之一的(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提交《暂无支付能力承诺书》(附5)并经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出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附1),同时明确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抢救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并明确医疗机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2),并附相关抢救费用材料,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后提请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审核,再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同时填写《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3),报市卫计委审核(5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医疗机构提请审核的有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市发改委制定的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出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附4),并在《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无支付能力承诺书》(附5);
  (三)《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四)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应提供《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并提供费用分割清单及分割后的费用票据原件;
  (五)《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
  (六)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说明);
  (七)相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抢救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等抢救费用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八)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尸体检验处理完毕,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提交《暂无支付能力承诺书》(附5)并经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向殡葬机构出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附1),同时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身份明确的,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填写《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附6),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和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或法定代理人证明,向殡葬机构提出书面尸体丧葬处理申请。
  第十六条 殡葬机构凭《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进行受害人相关丧葬工作,在丧葬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丧葬费用,填写《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结算表》(附7),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后提请市民政局按照市发改委核定的丧葬费用收费标准,对殡葬机构提供的丧葬费用清单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并在《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结算
  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丧葬费用结算申请。
  第十七条 殡葬机构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结算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无支付能力承诺书》;
  (三)《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四)《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结算表》;
  (五)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六)《尸体处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相关殡葬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火化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殡葬费用汇总清单、费用票据(发票)原件等;
  (八)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为无主或身份无法确定的,殡葬机构已垫付丧葬费用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殡葬机构可凭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审核与垫付
  第十九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及相关
  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核结果通知书》(附10),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扣除交强险承保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
  不符合垫付规定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会审或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殡葬机构提交的《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结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出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核结果通知书》,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市公安交管部门、殡葬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用划入殡葬机构收款账户。不符合垫付规定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垫付,并向殡葬机构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需要垫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丧葬费用的且符合市本级有关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政策的,其相关丧葬费用直接免除。
  第二十四条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其损害赔偿款按照《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殡葬机构就垫付丧葬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会审或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四章 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重伤、致残、死亡,且因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由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按本规程规定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以下简称“特困补助”)。
  第二十七条 特困补助申请限额:重伤、致残、死亡30000元以下。
  如遇特殊情况,特困补助金额超过限额的,报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该交通事故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具体材料清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资格初审,符合特困补助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通知书》(附8),告知其相关程序申请特困补助。申请人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附9)并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
  市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填写的《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书上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完毕将《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
  请通知书》、《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以及特困补助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民政局审核。
  市民政局在接到市公安交管部门转送的特困补助申请材料后,依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特困补助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受害人死亡的提供)、交通事故处理结案证明材料;
  (二)《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
  (三)受害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的,需提供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与受害人关系证明、受害人(死亡除外)授权委托办理申请手续证明;
  (四)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及其被扶养人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和伤残鉴定证明材料;
  (五)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家庭入户调查报告、民主评议表、公示表,《绍兴市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和诚信承诺书》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六)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市民政局转送的特困补助申请材料后,按照本规程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特困补助规定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报市财政局、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市公安交管部门和申请人出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核结果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特困补助款项划入申请人账户。
  不符合特困补助规定的,不予补助并告知市公安交管部门和申请人。
  特困补助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划入申请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十一条 特困补助的发放应当报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追偿与核销
  第三十二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并函告市公安交管部门和相关保险公司,并声明有关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市救助管理中心进行追偿。
  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前,应及时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持和配合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救助基金垫付款项。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肇事逃逸涉及垫付费用的案件侦破后,负责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协助追偿。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在明确赔偿义务人责任及赔偿金额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在明确赔偿义务人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责任情况,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发出《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
  用限期偿还通知书》(附11),要求赔偿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垫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 赔偿义务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垫付费用存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垫付款后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追偿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七条 在追偿垫付费用过程中,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请市公安交管部门支持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有关部门对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时,应监督赔偿义务人将赔偿金额及时偿还垫付费用。受害人主动放弃追偿权利的,其应先偿还垫付费用。
  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到法院对赔偿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人赔偿金额应偿还垫付费用。
  第三十九条 涉及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结案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查验赔偿义务人偿还垫付费用情况,赔偿义务人应出示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还款收款凭证,对尚未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敦促其办理偿还手续。
  第四十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保管会计档案和相关资料,建立垫付费用追偿台账,定期冲销已偿还的垫付费用,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对垫付费用追偿情况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费用,依据省规定的核销办法予以核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或提供虚假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的,由市卫计委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殡葬机构提供虚假丧葬费用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社保经办机构不按规定审核垫付费用,出具虚假费用审核报告单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和特困补助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办案或提供虚假案情证明材料的,由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对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申请并进行垫付、补助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四)拒绝或妨碍市财政局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生命体征平稳但如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所称丧葬费用,是指遗体丧葬所必需的接运、停放、冷藏、火化、寄存等费用。丧葬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对救助基金垫付、补助费用进行审核调查时,有权向公安交管、卫生医疗、农机管理、社会保险、民政殡葬、物价监管、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查询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适用本规程。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的,市农业局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市农业局参照本规程规定行使市公安交管部门职权。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
  2、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3、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4、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
  5、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无支付能力承诺书》
  6、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7、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结算表
  8、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通知书
  9、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
  10、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核结果通知书
  11、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限期偿还通知书

相关附件:
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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