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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和宣传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5-5-19
实施时间: 2015-5-19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0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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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和宣传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5月19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和宣传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和行业宣传工作,提升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信息化和宣传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和行业宣传工作。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收集了解信息化发展动态和需求,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研究策划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重要宣传活动的开展实施。
  第五条 研究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审议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研究确定省注协行业宣传资料《广东注册会计师》和协会网站等宣传方向。
  第七条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联系沟通,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社会公众相互交流的途径与方法。
  第八条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提出阶段性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行业宣传计划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组成及条件
  第九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注册会计师代表、会计、审计、宣传、信息技术有关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及省注协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省注协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近3年来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
  (二)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且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较深认识;
  (三)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和行业宣传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 委员由相关部门、单位、机构推荐,经秘书处审查任职资格后报理事会审定聘任。
  第十三条 凡不符合条件继续担任委员,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运作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原则上举行一次例会,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秘书处提交的审议事项形成会议意见。对需要表决事项,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士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说明有关事项。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召集的会议,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缺席会议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委员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事项负责保密,在评审涉及本人或本人推荐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所需经费在省注协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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