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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5]48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5-26
实施时间: 2015-5-26
失效时间: 2018-12-20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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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者人:
  为改善上市基金流动性,完善和规范流动性服务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扩充了引入流动性服务的基金品种和流动性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范围,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2年5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上证基字[2012]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18]112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8-12-14
实施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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