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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和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府函[2015]65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5-8
实施时间: 2015-6-1
失效时间: 2020-5-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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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4年重点改革任务》(成改组[2014]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和支付范围进行调整。
  一、调整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一) 在职人员。在职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工资高于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二)已退休人员。已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通知实施时上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三)新增退休人员。新增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本人核发的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初次核发的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个人账户划拨方式及划拨比例仍按市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0]6号)规定执行。
  二、调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除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将以下费用项目列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接种、健康体检、康复理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三)参保人员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用个人账户金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用于支付健身的费用。
  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及支付健身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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