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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1]30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0
实施时间: 2001-12-30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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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有效防范出口骗税,省局组织开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并经测试合格,目前已投入试运行。从运行情况来看,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现对利用软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督促出口企业抓紧进行电子申报,2001年度8、9、10、11月的免税申报和退税申报均应在本月底前申报完毕,其中,退税申报可合并申报(所属期为11月)
  二、各地对企业退税申报须在人工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电子审核,并审核确定各所属期的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三、对企业第一个退税电子申报所属期所对应的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上的上期留抵税额,必须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确认,一经确认,在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内不得变动。
  四、为加强出口退税计会统工作,请各地将所有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电子信息在1月10日前上报省局。同时对11月份出口退税月报数据按总局新表格式重新填写上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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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 沪国税进[2006] 2006/11/2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 甬国税函[2006] 2006/12/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问题 厦国税发[2002] 2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