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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府[2013]261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27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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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和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打造创业新天堂”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启动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创业促就业,实现带动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通过创业促转型,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通过创业促富民,推进城市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实现富民增收;通过创业促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在带动就业的同时,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提升综合实力。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深化创业型城市工作,努力建设创业示范城市,为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再作新贡献。2014~2016年,全市累计实现新增3万人创业,带动21万人就业;每年开展创业培训1万人,其中开展IYB创业培训超过500人;新建成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中心)20个,建成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2个。
  三、主要措施
  (一)放宽准入条件,营造创业环境。
  1.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政策措施,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登记的小微企业免收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行政性收费。免征收费的范围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注册登记,含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补(换)照和年检(检照)。
  2.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原则,鼓励创业者投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业、领域,最大程度方便小微企业主体准入,促进小微企业“快生多生”。引导小微企业从事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营,促进小微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限制,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在高新园区内成立企业的,在提交设立申请时可简化住所证明材料。
  4.探索“社区一照多点”模式。对暂时不具备办照条件,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从事社区家庭服务、维修、日用品销售等微利便民服务的,可以社区为主办单位,领取“社区创业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将社区内的经营点统一纳入“服务中心”,帮助失业人员、残疾人等解决就业困难。
  5.提升窗口服务效能。推行午间便民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绿色通道”等服务举措,推行星期六值班和星期日、工作日八小时之外预约服务,推广“网上登记”、“远程核准”、“同城通”和“并联审批”等创新举措,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审批流程,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努力降低小微企业的登记注册成本。
  (二)拓宽政策范围,激发创业动力。
  1.拓宽和提高创业补贴。当年在苏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苏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经认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创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经认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对在苏高校建立的针对本校在校生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2.完善创业扶持融资政策。设立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吸引优秀管理团队并引导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早期创业项目,尤其是加大对种子期、成长初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各类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扶持企业做大做强,营造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
  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在苏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5人及以上的,可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2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除政策性小额贷款之外,运用商业贷款模式为创业者开辟多形式、多层次的贷款途径。
  实施二次贷款奖息政策。对符合二次贷款奖息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完善坏账核销机制,对创业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市场变化等原因创业失败造成坏账的,经审核后给予核销保护。
  3.实行创业成功者落户政策。在市区个人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体迁入落户。
  (三)实施“三大工程”,优化创业服务。
  1.实施创业培训品牌工程。
  提升创业培训层次。着力扩大IYB培训范围,IYB培训采用政府补贴的形式,取得IYB培训合格证书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有偿培训的基础上,对培训机构每培训一人给予财政补贴1000元。
  培养金牌培训师。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深入到创业实体中开展个性化咨询指导,解决创业实体疑难杂症的创业培训指导师。定期开展金牌培训师评选活动,对帮扶成效明显、获得创业者认可的金牌培训师予以授牌表彰。
  增强创业培训实效。凡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培训讲师资格者,每年深入企业参与经营活动不少于2次。大力开展“创业大讲堂”活动,每月开展活动至少1次,每半年举行一次较大规模的创业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大型创业活动,邀请1~2名影响力较大、知名度较高的创业成功人士、创业指导专家来苏授课。
  2.建设创业服务重点工程。
  扩大创业载体工程。总结创业苗圃建设经验,不断扩大创业苗圃建设规模,整合社会资源,创建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省级、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打造一所规模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中心。
  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覆盖所有在苏高校,加快推进孵化基地建设,不断拓展创业服务项目,优化创业服务措施,完善其功能和考核办法,每年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进行工作考核,强化创业公共服务功能。
  加大对创业服务载体的扶持力度。完善创业服务载体认定标准,强化对创业服务载体的支持,鼓励各区及市各相关部门整合优势资源,建立市民创业孵化基地,提升市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水准,完善创业引导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各类创业孵化载体要按照各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集聚特点,研究探索拉长产业链,强化产业配套功能,通过积极拉长产业链,强化产业配套等措施开发更多的创业项目。
  3.推进创业促进工作创新工程。
  实施专家专业指导工程。充分利用全市各类行业协会、商会、龙头企业等资源,整合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专家指导队伍,建立专家库。集中全市专家智慧,深入各市、区开展创业指导服务,使专家指导更具专业化,更有针对性。
  实施创业服务示范工程。四市六区结合各地创业工作实际,分别打造一个最具特色的创业亮点服务项目或载体,实施创业示范,通过树立创业服务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市民的创业积极性,带动更多市民走上创业之路。
  实施创业品牌培育工程。积极培育重点创业实体,扶持一些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创业实体做大做强,树立一些创业样板企业。鼓励企业注册和运用商标,加强对企业争创自主品牌的指导。充分利用创业者联谊会优质会员资源,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帮助联谊会创业者实现更高层次创业。
  (四)鼓励带动就业,增强创业效果。
  鼓励创业者以创业带动就业和稳定就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当年在苏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苏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吸纳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且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创业促进工作长效管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苏州市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为提高组织领导的专业化程度,领导小组分设七个工作小组,分别为金融支持工作小组(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创投、小额贷款、担保等融资措施)、财政支持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财政补贴政策等工作)、产业支持工作小组(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创业项目等工作)、人才支持工作小组(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人才引进和培养等工作)、专家支持工作小组(由市教育局和有关高校、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苏州工商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咨询、培训、教育等工作)、社会支持工作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苏州工商局、苏州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残联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创业环境和舆论宣传等工作)、统计规划工作小组(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统计调查、计划策划等工作)。各工作小组具体职责范围另行明确。领导小组视不同创业支持内容,分别召开相关工作小组会议,切实加强对创业支持问题的专业研究和创业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目标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创业促进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将创业促进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内容;要加强对创业促进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查,强化工作责任和目标考核,对一些开展创业促进工作活动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营造更加有利于市民创业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明确资金渠道。
  各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姑苏区、苏州高新区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他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列支。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期限暂定3年,至2016年12月31日止。相关政策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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