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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5]3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28
实施时间: 2015-2-2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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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支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发展为目标,以高技能人才建设系列行动为抓手,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职业(技工)院校基础作用,紧密围绕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岗位使用、激励评价等环节,加快培养大批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重点引进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培养造就一支覆盖广泛、数量充足、梯次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抓、社会支持、个人参与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新格局,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配置相结合。既要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扶持的宏观推动作用,搭好公共服务平台,保障经费投入;又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依靠企业探索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新模式、新方法,形成政府指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的高技能人才开发机制。
  2.坚持部门配合和区县联动相结合。既要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统领下,积极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部门之间联合推动工作的合力;又要充分调动各地的工作积极性,做到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统筹协调、共同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格局。
  3.坚持高端引领和以用为本相结合。既要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引进产业紧缺、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又要紧贴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律和特点,立足企业实际需求,培养开发符合岗位需要、以用为本的支撑型高技能人才队伍。
  (三)目标任务。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使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强化,职业(技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充分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规范,高技能人才比例显著提高,人才结构明显改善。争取到2020年底,实现高技能人才队伍“量质齐升”的根本转变。
  1.实现高技能人才队伍的规模发展。到2020年底,新增各类高技能人才16万人,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3%以上,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达到620名以上,高、中、初级技能人才队伍梯次结构更加合理。
  2.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的内涵发展。发展一批国家级、省级示范职业(技工)院校。建设一批特色专业、新兴专业、骨干专业。打造一批全市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到2020年底达到25家。培养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绝技绝活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到2020年底达35家。
  3.实现高技能人才评价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建立以企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社会化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技能竞赛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到2020年,在120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人才支撑功能
  (四)充分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技师研修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业务研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升职工的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培训情况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贴。不断拓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试点规模,支持企业通过深度校企合作、举办技能竞赛、建立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等方式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在提高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标准的同时,将企业内评价高技能人才纳入奖励范围,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上取得突破。
  (五)切实巩固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作用。推动职业(技工)院校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程,开展多校多企集群式合作。增加职业(技工)院校“双师型”队伍数量,力争达到专业专任教师的75%。建立以职业(技工)院校学生为对象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在职业(技工)院校开展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实施职业(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推行企业在职职工就读职业(技工)院校的弹性学制、学分制政策,对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且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六)努力强化各类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的补充作用。着眼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生产性服务产业及现代农业发展,充分发挥“1+N”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培训辐射作用,根据基地实训情况进行“以奖代补”奖励,对专项实训基地开展的新兴产业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我市高技能人才奖励范围。新建一批紧贴产业需求、引领行业发展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鼓励大师以结对形式培养高技能人才。对新建的大师(名师)工作室拨给开办经费一次性补助,每两年对已核批的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进行考核,对开展技术研修攻关、技术技能创新和带徒传技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室给予资助奖励。
  三、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机制
  (七)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模式。完善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为重点的多元评价机制,突破年龄、资历、学历等限制,建立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流程,完善质量监督机制,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紧跟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开展新兴职业(工种)能力考核认证试点,对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我市又急需的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兴职业,开展职业能力考核认证,为新领域、新产业中掌握新技术、新工艺的技能人才的评价拓展渠道。大力发掘我市传统工艺高技能人才的绝技绝招,制定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创新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准入机制。
  (八)深化技能竞赛选拔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每两年举办以“苏州技能状元大赛”为主题的“苏州技能英才周”活动。全市各类竞赛项目每年不少于50项,其中市级一类竞赛项目不少于10项并给予经费支持。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上一级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选拔企业急需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提升企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
  四、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集聚高地优势
  (九)大力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充分利用苏州的地缘和区位优势,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大力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具有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重大业绩成果的高端技能人才,对在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引进承担重大技术工艺攻关项目或担任职业(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的外籍高技能人才,可列入我市海外引智计划,享受外国专家相关待遇。对年龄在40周岁(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以下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参加社保)的技师及高级技师,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面积满足当年度我市人均住房保障要求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
  (十)着力培养专家型高技能人才。积极鼓励高技能人才“走出去”和“引进来”,每年选派资助紧缺型职业(工种)、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的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和技工院校教师赴国内外进行培训和研修,学习借鉴先进制造工艺技术和先进职业教育理念、方法。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继续培训项目,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培训机构的合作交流,邀请专家来我市规模型企业、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进行技术指导、师资培养等活动。鼓励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积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引进现代化技能人才培养机制,通过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等活动,推动高技能人才实践经验及技术技能创新成果传承和推广。
  五、进一步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表彰体系
  (十一)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每两年开展“苏州技能大奖”、“苏州技术能手”及“高技能人才培养贡献奖”等评选表彰活动。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政策体系,原则上获评市(区)级各类奖项的人才优先参评全市各项奖励评选,优先推荐国家级、省级评选项目;获评市级以上奖项,符合相关评选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优先参评苏州市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苏州市巾帼建功标兵”、“苏州市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十二)提升高技能人才的相关待遇。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招考中,对取得高级工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报考相关职位时与高等教育大专或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对学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职位晋升、考核定级等方面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
  (十三)健全高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办法。鼓励企业充分考虑技能贡献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引导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技师、高级技师、首席技师、技能专家梯次结构和相应的津贴制度,对为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依据贡献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
  六、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由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指导,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委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其纳入本地重大人才工程,作为地方党政领导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切实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投入,各级就业资金、人才开发资金要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激励、评价、引进等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合理提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标准,加大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奖补力度及市级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建设的投入,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得到进一步保障。
  (十六)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技术创新、爱岗敬业和岗位成长的舆论导向,努力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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