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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外金字[2012]18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1-13
实施时间: 2012-11-13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3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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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及时、全面掌握我市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促进我市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下称《办法》)、《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下称《通知》)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1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情况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在我市注册并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及省管理的法人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市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在我市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国有或国有控股区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为注册地区财政局。
  二、对于未按《办法》规定,办理企业财务登记、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备案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以及报送报告的企业,请及时到财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事项,企业办理财务登记事项时,须填报《企业财务登记表》(见附件1),同时应提交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季报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实收资本中有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金融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按财金[2006]82号文件的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按下列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1、办理产权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和《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业务提交资料情况表》(申报表4)。
  2、办理产权变动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申报表6)、《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减少)原因及数额表》(申报表7)、《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8)和《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业务提交资料情况表》(申报表9)。若仅为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只须填报申报表5、申报表6和申报表9。
  3、办理产权注销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11)、《注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表》(申报表12)和《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业务提交资料情况表》(申报表13)。
  4、办理监督检查须填报:《 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监督检查登记表》(申报表14)和《办理监督检查业务提交资料情况表》(申报表15)。
  四、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及《通知》精神,如发生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行为的,应按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产权交易或股份转让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五、已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等有关规定,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按《办法》规定及时到财务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六、各区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区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本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决定或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负责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本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同时加强与市财政局政策沟通,认真做好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汇总、报送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上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送我局。
  七、各区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和每年4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报送汇总的季度财务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市级金融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和每年4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报送季度财务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八、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报表格式,请自行在我局网站下载专区或久其公司网站下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的数据处理软件。
  九、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将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违反国家规定的,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苏州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联系电话:68615737,联系人:翟淇、孙智仑。如有软件操作问题,可咨询南京久其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技术支持电话:13770619788转66105分机。
  苏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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