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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5]44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3-16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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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对于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苏办发〔2012〕22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4〕15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坚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综合载体,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向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的需求,为苏州“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初具规模。发挥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园多区”建园优势,辐射带动提升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和集聚区建设水平,吸引更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产业园区和集聚区。到2018年,力争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4~6个,市(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6~10个,支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发挥集聚区培育、孵化、展示、交易的功能,力争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500家,产业规模超过800亿元人民币,拥有从业人员3万人,真正实现人力资源服务苏州、辐射长三角的目标。
  (二)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建立起较为健全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诚信服务体系,全面建立人才项目绩效评估体系。力争到2018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贡献率超过80%,人才贡献率超过45%,成为人才开发配置和社会充分就业的主渠道。健全政府监管、机构公开、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形成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力争到2018年,现有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初步完成转型升级,基本实现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产品多元化、服务手段信息化,通过产业转型升级,人力资源服务实现由低端向专业、中高端方向转变,行业性、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占比由现在的25%提高到35%;继续做大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3~5家,超5亿元的20家,超1亿元的30家,全国连锁经营的集团公司不少于20家,覆盖全国150个以上主要城市。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到2018年,力争产生上市公司1家,总部在苏州的全国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家,国内外百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余家;规范发展25个主要从事生产与服务外包的人力资源企业,生产与服务外包岗位达到45万个;8~10个辐射广、连锁经营的培训教育机构,年服务规模达到20万人次;重点培育20个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企业,服务企业达到5000家;5个以上网络化管理运营品牌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年服务规模达到1000万人次;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培养一批行业高端人才和业务骨干,力争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比例超过80%,高层次人才比例超过15%。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力度。
  1.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通过产业集聚,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结构。
  2.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投入。市就业专项资金中,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主要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建设、行业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骨干企业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信息化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重点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高端企业和高端项目,鼓励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外资控股比例可放宽至70%;允许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企业在我市独资经营;对在我市注册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的相关要求给予补助和奖励。
  5.探索建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打破人力资源市场体制壁垒,逐步扫除身份障碍,全面开放人力资源市场,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区。
  1.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规划。认真实施《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规划》,按照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高起点建设好国家级产业园区。各地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国家产业园分园区规划,规划好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布局。
  2.各地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经营规模、行业内排名等,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万、100万和50万元的开园补贴,从第二年起,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运营补贴。
  4.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信息网络平台和业务交易平台建设。加快科研投入和科研成果转化,设立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研究院。
  (三)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享受15%所得税优惠政策,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于新引进和新设立的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根据其行业综合排名、发展前景和规模等因素,各地可按政策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
  3.推进政府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公共服务。
  (1)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创新团队、双创计划人才,苏州市姑苏人才,分别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其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3)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培养紧缺人才的,按紧缺程度、培养质量和实际效果,给予项目培训考核总费用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培训补贴;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按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4.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使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符合我市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按规定享受安家补贴或薪酬补贴,配偶及子女户口可以随迁。
  (2)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办理《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申请居留许可的,可优先办理。
  (3)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需学校就读的,由教育部门在居住地学区就近安排。
  5.凡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以企业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6.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副总经理职务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7.符合上市条件的人力资源企业成功上市后,报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奖励50万元;对于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奖励30万元。
  8.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广。着力加大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介力度,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博览会、推介会,打造一批国际化、全国化、区域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品牌。加大品牌创建奖励力度,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同一奖项在同一年度获得两级以上认定,按最高档奖励,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称号进行补差奖励。
  9.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职业教育培训业务,对人力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人力资源素质,不断提升被服务企业用工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
  10.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导向,创新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大力发展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开发更多的移动和互动的信息服务产品。
  11.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2.对个人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政府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四)不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加快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离、事企分离,整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资源,统一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信息系统。高标准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网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免费、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培育力度,发挥示范辐射和集聚作用。构建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城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推进行业自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和约束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各级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服务、监管和自律的作用,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行业协会要把行业标准化体系、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产业发展的理论和政策研究,通过举办研讨会、推介会、博览会和行业领军人才、骨干企业“双十佳”评选等活动,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壮大作出贡献。
  四、组织保障
  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要充分发挥市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暨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目标,组织实施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群计划,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推进落实重大项目。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建立人力资源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各地也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更好地协调和推动本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本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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