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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税务登记管理实施“一照一码”制度试点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5-19
实施时间: 2015-5-1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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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来闽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和工作部署,提升“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实效,我局决定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率先实施“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试点工作,以便利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一照一码”政策依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5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等精神。
  二、“一照一码”制度赋码规则。“一照一码”赋码规则使用国家发改委拟编制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编码位数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1位)、机构类别代码(第2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3-8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第9-17位)、校验码(第18位)五个部分组成。
  5月4日,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已发出全国首张“一照一码”证件,即福建XXX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00000019A)成为全国首个领取“一照一码”证件的单位纳税人。
  三、“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2015年5月起,率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区新设立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其他地区试点条件成熟时,经批准,可适时借鉴推广。
  实施期间,国务院如果出台全国统一的“一照一码”改革实施方案,我省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四、试行“一照一码”过渡措施。存量企业(含已经实行“一照三号”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暂不改为“一照一码”证,待全国“一照一码”改革方案公布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同步进行。“一照一码”证与现行的税务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一照一码”与CTAIS系统的衔接。现行的国税CTAIS系统税务登记模块中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强制监控为15位,即赋码规则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的6位行政区域码加9位组织机构代码,由于国税CTAIS系统对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完成税务登记保存,因此,在税务总局未升级CTAIS登记模块前,国税部门可选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3-17位(即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登记录入,便于CTAIS系统的正常运行,待CTAIS系统升级后再进行纳税人识别号变更。
  实行“一照一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发票专用章中的纳税人识别号直接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照一码”覆盖地区的税务管理机关,应当切实转变观念,扎实做好税务登记并轨管理,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和税收风险管理,有效服务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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