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4]2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27
实施时间: 2014-6-27
失效时间: 2015-2-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1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现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本目录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即行废止。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农林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水库: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在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事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在省内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饶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以余热、余压、余气为动力的热电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外,110千伏以上、330千伏以下以及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交流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除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外,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普通国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省道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跨省内主要河流且通航五级(含)以上独立公路桥梁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除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口和年吞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除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除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铁矿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跨设区市调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跨省内主要河流(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气设施:对接长输天然气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汽车、船舶加气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10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污水处理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总库容3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垃圾填埋场项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按隶属关系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庐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按《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行。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按备案制管理。
  八、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七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七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九、境外投资
  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省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府发[2015]8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5-2-11
实施时间:2015-2-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 甘政发[2021]58 2021/7/2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吉政办发[2015] 2015/2/15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 冀政发[2015]8号 2015/4/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皖政[2014]28号 2014/4/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 沪府规[2023]19 2024/1/1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3]47号 2013/12/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 川府发[2015]26 2015/5/1
关于《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 2015/7/23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甘政发[2014]12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