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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内贸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商务内贸综[2015]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4-30
实施时间: 2015-4-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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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内贸流通业加快发展,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等12项2015年天津市内贸项目申报指南。现将《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本指南在天津商务网(http://www.tjc.gov.cn/)和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http://www.tjcs.gov.cn/)上予以发布,各有关单位可登陆查询。
  附件:
  1.2015年天津市支持电子商务(内贸)加快发展项目申报指南(P3-19)
  2.2015年天津市支持会展经济加快发展项目申报指南(P20-24)
  3.2015年天津市支持会展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申报指南(P25-28)
  4.2015年天津市支持零售行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申报指南(P29-36)
  5.2015年天津市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P37-50)
  6.2015年天津市支持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指南(P51-54)
  7.2015年天津市支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P55-60)
  8.2015年天津市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P61-66)
  9.2015年天津市支持社区商业中心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P67-71)
  10.2015年天津市支持连锁化社区菜店建设项目申报指南(P72-76)
  11.2015年天津市支持重点节庆活动项目申报指南(P77-83)
  12.2015年天津市支持早餐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指南(P84-110)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5年4月30日
  附件1
  2015年天津市支持电子商务(内贸)
  加快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按照《天津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津政发[2014]4号)、《市商务委关于培育引进知名电商企业,普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的三年行动方案》(津商务[2014]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项目申报指南。本指南所指申报项目要求为内贸项目,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另行通知申报。
  一、项目支持范围
  大宗商品网络现货交易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网络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大型电商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类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
  二、支持内容及条件
  (一)大宗商品网络现货交易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具有一定产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的企业开展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申报条件:1. 必须是大宗商品网络纯现货交易平台,不能是带有连续交易功能的期货和类期货网络交易平台;2. 平台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50亿元。
  (二)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有一定行业背景的网络平台服务商开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申报条件:1. 平台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2. 平台上有一定数量真实的、可维持平台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的网络商店;3. 平台有一定数量真实的、可维持平台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的访问量和消费者群体,且有较好的增长趋势。
  (三)网络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具备一定优势的生产、服务、商贸、物流及农产品企业,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领域,通过自营电子商务网站或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上自主开设网络商店,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申报条件:1. 平台电子商务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2. 平台有一定数量真实的、可维持平台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的访问量和消费者群体,且有较好的增长趋势。
  (四)大型电商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大型电子商务零售龙头企业在本市建设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的项目。
  申报条件:1. 投资方须是国际或国内知名大型电商零售企业,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2. 在本市注册独立法人,负责区域结算、运营、物流业务,具备一定区域辐射性;3. 电子商务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
  (五)电子商务服务类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为本市传统品牌和企业开展营销策划和运营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类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
  申报条件:1. 项目期内服务传统企业的客户数不少于5个(以签订合同为准); 2. 项目期内承接的最大5笔(可以少于5笔)电子商务服务类合同的总价款不少于100万元,且列入认定的每笔合同申报前须至少已有15%款项支付到位;3. 项目期内至少有2个为本市传统知名品牌和企业深度服务的成功案例;4. 关联公司间的服务合同不予认定。
  二、项目支持标准
  1. 对大宗商品网络现货交易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电子商务服务类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实施中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系统和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器租赁及宣传推介(电子商务服务类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不含宣传推介费用)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比例资助,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经常性开支。其中,大宗商品网络现货交易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其他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
  2. 对大型电商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的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0%比例资助,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经常性开支,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
  3. 项目支出依据项目类别下已发生费用的发票进行认定,发票开具时间须在项目执行期内,抬头应与项目单位一致,并要求每笔费用应有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齐全。
  4. 对各级财政已支持过的费用不得列入认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采购、委托和租赁费用不予认定。
  5. 宣传推介费用,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推介以及网络搜索的竞价排名、知名大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引流费用。
  三、企业申报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
  2. 在本市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3.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 积极参加和配合我市电子商务统计工作。
  5. 企业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和经营资格。
  6. 企业无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记录。
  7. 涉及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的项目包括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应取得由天津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证书或ICP备案证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的项目,其网店注册的公司须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以上公司均须是项目单位或其控股公司。
  8. 项目申报主体应与项目费用支出主体一致。
  9. 除电子商务服务类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外,不支持代运营单位申报项目。
  四、项目申报要求
  1. 项目可行性论证确实充分,绩效目标设定具有一定先进性和前瞻性,具备良好的实现基础和完成条件。
  2. 绩效指标设定合理,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有良好的可验证性。
  3. 项目具有一定创新性,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4. 项目具有一定行业带动性,能够带动传统品牌和企业拓展网络营销渠道,实现电商转型,促进中小电商企业孵化。
  5. 项目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完成后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包括有利于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带动农村和农民增收致富等。
  6. 项目单位有较为健全的项目管理机制,包括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分工协调机制。
  7. 项目单位有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列细致合理的项目投入预算并有严格落实预算的保障机制。
  8. 大宗商品网络现货交易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六部委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
  9. 平台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销售额以2014年度全年为准认定。
  10. 项目采取后补助形式。对未获得过2014年本市电子商务资金支持的项目,支出费用认定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对获得过2014年本市电子商务资金支持的项目,支出费用认定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所有项目支出费用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五、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A4纸装订成册,有封面封底(淡蓝色),样式见附件1-1。
  (一)共同申报材料
  1. 项目申报书(报送时附电子版,样式见附件1-2)。
  2. 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3. 项目单位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4. 项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联系)人两者身份证复印件。
  6.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工信部ICP查询网站截图),项目单位不是平台备案单位的,须提供项目单位作为平台ICP备案单位的控股证明材料。
  7. 相关商品、服务的网络经营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8. 天津市市场信息中心开具的《企业参加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证明》。
  9. 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10. 项目支出清单(见附件1-3),每类清单后附相关票证复印件。
  (二)大宗商品网络现货交易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还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1. 交易网站(网店)截图4张。其中含网站(网店)首页1张,商品展示介绍页面1张,购买支付页面1张(能反映具备支付功能),能反映销货情况的运营方系统后台截图1张。以上图片A4纸排版,每页纸排两张,每张图片下方须有图片说明。
  2. 网站信息查询截图若干张(截图日期须在2015年4月1日以后)。项目单位通过查询自有网站或网店所在网站的信息,截图若干张,要求能反映:网站的备案查询结果;服务器信息;全球网站排名查询结果;网站IP&PV值;下属子站点的访问比例、页面访问比例、人均页面浏览量;网站日平均Alexa排名走势图(六个月平均排名曲线)。
  3. 申报项目相关交易额、销售额证明(相关票据、系统后台截图等)。
  (三)大型电商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还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1. 企业落地本市的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证明(相关票据、系统后台截图等)。
  2. 相关立项文件。
  3. 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4. 能够反映运营和物流中心概貌和运转场景的照片若干张。
  (四)电子商务服务类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还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1. 相关合同文本复印件。
  2. 相关服务款项凭证复印件。
  3. 相关案例材料。
  4. 至少2个为本市传统知名品牌和企业深度服务的成功案例(案例内容中要求包含交易网站或网店的截图,网站信息查询截图,相关交易额、销售额证明,要求参照网络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的项目材料要求)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商务部门(一式四份:区县商务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一份)或市属集团(一式三份:市属集团、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一份)。项目申报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以前,以市商务委收件为准。
  (二)项目初审。区县商务部门收件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市属集团自行初审。项目审核后,区县商务和财政部门(市属集团)在各个项目的项目申报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交本区县(市属集团)的项目初审报告。
  (三)项目复核。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项目进行复核。
  (四)项目专项审计。对复核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市商务委的有关要求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专项审计。
  (五)项目评审。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委托天津商业发展中心组织项目专家评审。
  (六)项目公示。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拟予以支持的项目资金,在双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七)下达资金计划及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年度商务促进资金重点项目和下达资金计划表》,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项目验收
  项目支持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商务委委托天津商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项目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商务委下达委托书,委托各区县商务和财政部门或市属集团组织项目验收,并将结果以验收报告的形式报送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委托天津商业发展中心开展项目抽查验收。
  八、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商务促进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1. 项目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1-2. 项目申报书样式
  1-3. 项目支出表样式
  联 系 人: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高展涌;
  联系电话:58665933; 传真:58665953;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肖  波;
  联系电话:23391879
  附件2
  2015年天津市支持会展经济
  加快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充分发挥会展活动在衔接产需、开拓市场、扩大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津政令第41号),2015年确定了支持会展经济加快发展的内贸政策。现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依托天津产业特点,促进贸易流通,符合天津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专业展览和会议。鼓励引进大型品牌展览和会议,培育天津品牌展览,鼓励现有展览扩大规模,支持展会取得UFI认证。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引进在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展览,在津举办首届给予主办方场租费不超过50%的支持,最高支持额不超过60万元。
  (二)鼓励引进在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会议,在津举办首届给予主办方场租费不超过50%的支持,最高支持额不超过60万元。
  (三)培育天津品牌展览。支持承办大型展览,展览规模10万平米以上的,支持主办方60万元;展览规模5-10万平米的,支持主办方40万元;展览规模2-5万平米的,支持主办方20万元;鼓励扩大展览规模,展览面积1-2万平米,且比上届扩大30%以上的,每个展览原则上支持主办方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同质展会进行整合,合理配置展会资源。给予主办单位10万元补贴。
  (五)支持企业举办展会取得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对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当年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认证费用50%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企业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
  (二)参与展会实际操作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可作为申报人,同一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申请;
  (三)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展会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本年度未享受同类财政支持。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引进品牌展览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国内展览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展览参展商不低于500家,在国内举办同类展览位列前3名;
  2.国际展览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展览参展商不低于300家,国际参展商不低于100家;
  3.展览举办时间不低于3天;
  4.2015年度在津举办的展会。
  (二)申报引进品牌会议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由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主办,或由国际知名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专业杂志举办的大中型专业高端会议(不含政府组织的行政会议),会议规模不低于800人;
  2.会议举办时间不低于2天。
  (三)申报培育天津品牌展览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津举办的展览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2.在津举办的展览面积1万平米以上,比上届扩大30%以上的;
  3.展览举办时间不低于3天。
  (四)申报同质展览整合的项目。其中至少一个展览在津连续举办两届以上、展览面积均在5000平方米以上,整合后展出面积超过整合前最大面积50%。
  五、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保证完整、真实、有效。内容包括: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介绍(总结)、申报项目费用拟支出情况、项目绩效目标、申报金额等;
  (二)展会项目申报表;
  (三)展会整体方案(包括展会招商招展计划、活动方案、宣传方案、应急方案等);
  (四)项目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场租合同文本(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六)申报同质展会整合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申报材料还包括:整合前,两个或几个展会的规模、展位数量等情况,即将整合前展会情况也填入展会项目申报表;
  (七)申报支持企业取得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项目还需提供UFI认证证书、相关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15年6月、12月将项目申报材料送交市外经贸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天津青年宫1208室,联系电话:022-58366521)。
  (二)项目初审。市外经贸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后交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三)专项审核。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四)项目公示。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拟予支持的项目资金,在双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下达资金计划及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年度商务促进资金重点项目和下达资金计划表》,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商务促进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市商务委会展处     杨 靓;
  联系电话:58665611;传真:58665797;
  邮箱:hzjj_tjc@163.m;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肖 波;
  联系电话:23391879
  附件3
  2015年天津市支持会展设施提升改造
  项目申报指南
  为促进会展经济发展,提升我市办展水平,根据《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津政令第41号),2015年确定了支持会展场馆、会展设施提升改造的内贸政策。现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项目支持范围
  支持我市现有专业会展场馆内部设施的提升改造。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内容:
  1. 会展场馆设备设施的提升改造。包括场馆管理设施、电路、空调、供暖、影音、停车、安全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
  2. 会展场馆功能提升。运用新技术、新模式提升场馆运营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建设,包括新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运用物联网技术建设的场馆管理系统、物流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同传系统、大数据服务系统。
  (二)支持标准:
  1. 会展场馆设备设施改造,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2. 会展场馆功能提升,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60%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企业申报条件
  1. 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
  3.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备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4.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归还的财政资金。
  四、项目申报条件
  1. 2015年度内专业性展馆设施改造和提升项目;
  2. 专业性展馆指用于展示商品、会议交流、信息传播 <http://baike.haosou.m/doc/332921.html>、经济贸易专业设施。
  五、项目申报材料
  1. 市属集团项目初审报告;
  2.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3. 项目单位(含合作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副本、项目单位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4. 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 项目资金预算表;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2015年6月底前,项目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相关市属集团,市属集团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市商务委。
  (二)项目初审。市商务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报告。
  (三)项目复核。市商务委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初审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三)专家评审。市商务委委托天津商业发展中心组织项目专家评审。
  (四)项目公示。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拟予支持的项目资金,在双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下达资金计划及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年度商务促进资金重点项目和下达资金计划表》,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项目验收
  市商务委下达委托书,委托市属集团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委托天津商业发展中心开展项目抽查验收。
  八、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商务促进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联 系 人:市商务委会展处     杨  靓;
  联系电话:58665611; 传真:58665797;
  邮箱hzjj_tjc@163.m;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肖  波;
  联系电话:23391879
  附件4
  2015年天津市支持零售行业信息化应用
  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及《天津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4〕14号),2015年确定了促进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内贸政策。现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项目支持范围
  百货店、大型超市、专业店、购物中心无线wifi建设和应用。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采用直接补助的方式,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予以支持。已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每个独立法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专项资金对项目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给予支持,每个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的30%,且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费用发生期间为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底,给予支持的设备具体包括:与无线网络建设相关的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光模块、无线控制器、无线管理组件。
  三、企业申报条件
  (一)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归还的财政资金。
  (二)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5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6千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专业店。(业态划分参照《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4)》)
  四、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2015年7月底前正式投入运营使用(以项目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出具的该项目能够正式投入运营使用的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营业场所网络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且持续向消费者免费提供使用,能够达到上网稳定流畅状态。
  五、项目申报材料
  1. 《天津市商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申报书》(附件4-1);
  2.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审核合格意见;
  3. 资金申请文件;
  4. 项目介绍及项目建设方案(方案中须明确用户登陆名及密码获取方式);
  5.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项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 项目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出具的该项目能够正常投入运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8. 卖场实际营业面积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经营场所分布及使用情况说明等)。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上述材料内容编制目录并顺序装订成册(胶装,纸质封皮),加盖骑缝章并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区县属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市属企业向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区属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联合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集团公司对市属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项目单位和建设内容等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初审意见及项目申报材料须于2015年7月31日前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统一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项目复核。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审核报告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专家评审。市商务委委托天津商业发展中心组织项目专家评审。
  (五)项目公示。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拟予支持的项目资金,在双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下达资金计划及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年度商务促进资金重点项目和下达资金计划表》,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项目验收
  市商务委下达委托书,委托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市属集团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委托天津商业发展中心开展项目抽查验收。
  八、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商务促进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4-1.天津市商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申报书
  联 系 人:市商务委流通处     董传坤;
  联系电话:58665972;   传真:58665839;
  邮箱:tjswlt@126.m;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肖波;
  联系电话:2339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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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商务内贸综〔2015〕28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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