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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5-19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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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 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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