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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协[2015]4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5-4-30
实施时间: 2015-4-30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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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4月30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团体会员管理工作,增强广大团体会员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广东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广东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及跨省级行政区迁移至广东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当加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审批机关做出批准设立事务所决定后,事务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备案,履行入会手续并领取团体会员证。
  第五条 团体会员履行入会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二)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国税、地税证,
  (六)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证,
  (七)转所表原件,
  (八)省注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证照均需复印一份作备案之用)
  经核准后,由省注协颁发团体会员证,办理相关服务手续。
  团体会员证发证日期填批复设立日期。
  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的事务所,发证日期填本办法实施日期。
  第六条 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团体会员证记载事项的,应当持团体会员证副本到省注协办理变更登记。变更事务所名称的,应当换发新证。
  第七条 审批机关批准事务所跨省迁入的,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备案并领取团体会员证。
  发证日期填批复日期。
  第八条 事务所没有按规定时间领取团体会员证或登记相关变更事项,由省注协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责令事务所限期办理。
  第九条 事务所进行年度基本信息报备的同时,应核对团体会员证登记事项。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督促辖区内事务所及时更正已变更信息,保证会员证登记事项与审批机关批复、工商登记证明三者一致。
  第十条 审批机关作出撤销、撤回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的,自作出撤销、撤回决定之日起,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清缴当年会费,交回团体会员证正副本。同时,省注协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证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管理,会员部负责具体工作。
  深圳地区团体会员证暂由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地方法规原有规定办理,定期向省注协备案。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证分正本和副本二款。正本为硬质铭牌,上面记载省注协会徽、“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字样、事务所全称、事务所编号、发证日期和发证单位公章。(见样式一)。
  副本为折叠式证书,封面为省注协会徽、“团体会员证”字样和发证单位;封二记载事项包括事务所名称、事务所负责人姓名、办公场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额)、事务所编号、机构代码、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日期、发证日期和证书序号。封三为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内页为变更事项登记栏。(见样式二)
  团体会员证中各记载事项必须由发证单位省注协填写完整,“发证单位”处应加盖省注协印章。记载不完整或者未加盖印章的,证书无效。
  第十三条 取得团体会员资格的事务所必须在办公场地显著位置亮出团体会员证正本。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证副本遗失或变更栏使用完毕,事务所可向省注协提交补发换发申请。补发换发的团体会员证序号不变。
  发证日期不变,增填决定补发换发证书日期。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证正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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