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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信行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综[2015]12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4-27
实施时间: 2015-4-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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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0日的通知要求(收文编号:2014JH0416),现将我省电信行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6月1日(含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对全省基础电信运营商免征价格调节基金。自2017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对全省基础电信运营商恢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2014年6月1日前应缴而未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必须于2015年5月30日前按照《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规定的标准,即按电信业务收入的0.08%全额补缴到位。
  三、2014年6月1日以后(含6月1日)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再退还,但可以用于抵扣2014年6月1日前欠缴的价格调节基金或对抵恢复征收后的价格调节基金。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分立合并后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可以用于抵扣分立合并前欠缴的价格调节基金或对抵恢复征收后的价格调节基金。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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