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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2015]7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5-8
实施时间: 2015-5-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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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进一步提升我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和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城乡公共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筹制定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
  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确保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规划依据。强化城乡规划对市域市政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以及人防工程、轨道工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等地下设施布局,实现城市建设与地上、地面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以及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重庆市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计划》的要求,全面梳理和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就涉及的空间资源管控内容进行综合协调后进入报批程序。
  专业规划审批程序,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原则上应通过专家审查、行政评审、社会公示以及成果审查后报批。其中,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全市域和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报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须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统一纳入全市法定规划体系。
  建立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动态评估更新机制,确保各类规划的科学性和适应性。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二、强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预研预控
  为适应城市发展,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市政基础设施发展进行适时评估并加强预研预控,尤其是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但尚未实施的跨江大桥、穿山隧道、机场、港口、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要提前进行研究论证,预留和控制其用地及通道。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据规划,合理安排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和计划。
  妥善处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功能区(包括森林、山体、水系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关系,在划定生态功能区时,针对可能涉及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协调建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快速准入通道,兼顾生态保护与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严格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法定规划、专业规划,从建设工程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将各阶段资料纳入规划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并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文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取得方案审查意见函,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市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许可证;未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审计主管部门不得安排竣工决算评审或者审计。
  四、规范跨区县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
  跨区县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轨道、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各阶段规划手续,组织所涉区县(自治县)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不跨区县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要求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的,或市政府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管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函,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五、严肃查处市政基础设施违法建设行为
  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应树立依法完善审批手续的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批后管理,落实放验线、跟踪测量和竣工实测工作,确保规划审批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00%纳入管理。
  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巡查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主城区(两江新区直管区除外)市政违法建设工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查处;对跨区县市政违法建设工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对其他市政违法建设工程,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进行查处。对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市政项目,要依法从严处理,并责令其完善审批手续;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限期整改;对竣工后逾期不申请规划核实的,要责令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规划核实;对拒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该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进行限制审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并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跟踪巡查。
  市政基础设施为民生工程,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法实施的原则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健康有序地推进我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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