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15]2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5-15
实施时间: 2015-5-15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8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件,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1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政府债券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参与政府债券发行的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还本付息机构等所披露或出具的信息如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政府债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不迟于政府债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
  (二)债券基本信息。包括发行数量、发行日期、手续费率、发行方式、发行款缴纳时间和账户信息、募集资金投向说明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经济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中长期经济规划、经济基本状况等;财政收支状况,公布经自治区人大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数据,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等信息;债务情况主要包括债务余额、期限结构、偿债计划等。
  (四)专项债券还应披露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情况,包括该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最近三年的预决算数据、以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其他专项债券的发行及余额情况;对应项目主要情况等。
  (五)信用评级情况。包括首次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等。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不迟于发行日日终,通过指定网站公告当期政府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等信息。
  第八条 在政府债券还本到期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以下信息:
  (一)按年度披露财政预决算,按季度披露经济运行等情况,按月度披露财政收支执行等情况。
  (二)按年度披露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三)专项债券还应披露对应项目主要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其他专项债券的发行及余额情况等。
  (四)不迟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跟踪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公布跟踪评级报告。
  第九条 在政府债券还本到期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本息未按期支付;
  (二)重大的债务赎回或债务豁免;
  (三)专项债券还应披露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收支相关重大事项;对应项目出现与预期不符的重大事件;以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调入专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其他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出现相关重大事项。
  (四)其他影响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制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不迟于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代理还本付息机构在规定时间未及时足额收到还本付息资金的,及时向投资者公告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的事实。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4/8/14
关于支付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2009年广西壮族自 2010/8/17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兑付办 2024/1/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 上证发[2022]10 2022/1/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招标发 浙财预执[2015] 2015/5/27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证发[2021]26 2021/4/29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 2022/1/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 浙财预执[2014] 2014/7/31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9/12/20
关于支付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二期]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