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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5]1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4-11
实施时间: 2015-4-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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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精神,促进全省海运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要求,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建设海运强省为目标,重点发展航运服务业、港口码头业、水路交通物流业,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东北亚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海运业结构调整。
  1.优化运力结构。按照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有关规定,加快淘汰老旧运输船舶,鼓励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船舶,着力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老旧船舶运力全省总运力占比由30%降至15%。(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辽宁海事局)
  2.优化运输结构。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积极发展原油、液化天然气、集装箱、滚装、特种运输和邮轮船队。鼓励符合条件的沿海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加强沿海客船、危险品船运力调控,引导运力有序投放、合理增长,我省船队运力规模全国占比由4.3%提高至8%。(责任单位:省交通厅、辽宁海事局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海运业务,有序发展中小海运企业,支持民营、中小海运企业合作发展和联合、联盟经营,培育具有东北亚重要影响力的港航企业。(责任单位:省中小企业局、省交通厅)
  (二)加快航运业转型升级。
  1.加快港航企业转型升级。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传统水路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企业向国际物流商转变,国内船货代理企业向大型区域物流商转变。推动建立一批有影响力的航运研究机构,支持航运法律服务机构和仲裁机构发展。拓展企业航运服务、物流、贸易、加工、信息等增值服务,推动传统港口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统计局配合)
  2.大力推进海运金融发展。加大金融机构对航运业支持力度,结合国际性航运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发展船舶融资租赁,鼓励航运企业参与组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航运保险业务。吸引大型航运企业总部落户辽宁,全面支撑港口、物流及临港产业的建设发展。支持营口市开展港口金融创新试验,在推动金融体制机制、组织模式、产品服务、监管手段创新等领域先试先行,支持物贸等相关企业融资,促进货值落地。(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大连海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大连市政府、营口市政府)
  3.加快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推进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建设,加强与山东、河北在集装箱业务上的深度合作,增强港口辐射能力。深入挖掘适箱货源,推动港口企业与铁路、班轮公司、大型货主企业紧密合作,继续促进和扶持远洋班轮干线的开辟。(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厅,沿海各市、县政府)
  (三)加快大连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1.继续加快港航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大型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专业化码头泊位和陆岛交通码头等项目建设。对于已纳入或原则符合《辽宁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以及各港口总体规划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港口建设发生的土地费用地方留成部分,以项目形式返还地方政府,全部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加强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使用管理,确保专项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严禁挪用侵占。以大连港为依托建设辽宁国际邮轮中心和综合配套服务区,打造东北亚国际邮轮中心。(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局,沿海各市、县政府配合)
  2.全面开展港口资源整合工作。加强政府规划引导,促进省内主要港口企业项目合资合作,实现各主要港口之间在集装箱码头运营、国际班轮航线开辟、物流平台建设等多方面协同合作,扩展到港口行业的各相关领域,提升沿海港口群的整体竞争实力。(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沿海各市、县政府配合)
  3.引导港航及相关行业集聚。培育航运交易、航运经纪、船舶租赁、船舶修造、航运人才、海事保险等专业市场,整合现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吸引国内外港航经济要素和航运资源在辽宁积聚,努力将大连航运交易市场打造成为北方重要航运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沿海各市、县政府配合)
  4.建立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海运发展基金,制定有竞争力的航运融资政策措施,完善国际船舶登记、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保险与责任担保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大连航运指数衍生品交易,建设海运交易平台和相关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提高海运交易和定价国际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大连市政府、辽宁海事局配合)
  5.推进口岸便利化。整合口岸资源,实施通关作业无纸化、担保验放、电子支付、“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通关便捷措施,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和口岸“单一窗口”建设,提高口岸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国际化水平。在大连市开展“一站式”服务试点示范工作,口岸查验单位与银行、保险、港口、贸易、船货代理等企业共同进驻航运交易市场,推动口岸效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辽宁海事局、省交通厅、省服务业委、大连市政府、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配合)
  (四)积极推进港口转型升级和现代物流业发展。
  1.加快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快疏港铁路、公路建设,提高海铁、海陆联运能力。加强与铁路部门合作,促进海运与铁路运输紧密衔接,实现港口与腹地高效联动。充分发挥大连港、营口港海铁联运优势,建成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出海通道。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积极研究推进蒙古国东部地区出海通道建设。以大连港为始发地,推进经北极至欧洲和北美洲远洋航线的开发利用。(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沈阳铁路局配合)
  2.加快水路交通物流重要节点建设。加快重点水路交通物流园区建设,按照规模化、功能化、信息化标准,逐步建成具备装卸、仓储、运输、加工等基本功能和信息、商贸、金融等综合服务功能的港口物流产业集群。支持鼓励港口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统筹开发建设内陆无水港,开展特色物流服务。支持鼓励物流企业与制造业园区、重点制造业企业开展深入合作。加快辽鲁货滚甩挂低碳节能物流运输通道建设。优先安排水路交通物流节点建设用地,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园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牵头,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3.培育水路交通物流龙头企业。鼓励中小物流企业联盟发展,延伸物流供应链增值服务,逐步形成国际物流、冷链物流、临港加工物流、大宗货物物流、商贸物流、虚拟物流六大水路交通物流体系。(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
  (五)积极推进海运业安全绿色发展。
  1.建设海运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深入推进港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动海运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提升海上搜救、海上溢油等监测与处置能力。强化监测、预测、预警工作,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做好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责任单位:辽宁海事局、沿海各市、县政府、省交通厅)
  2.大力发展绿色海运。健全企业船舶能效管理体系,完善海运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监测、考核制度,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港航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优化海运业用能结构,加快清洁能源在海运业推广应用,合理规划布局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加注码头,开展大型港口设备“油改电”、码头船舶岸电设施、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试点示范工作。组织省内港口申报“绿色港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六)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
  精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备案,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海运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海运市场运营、安全生产和诚信监管,打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牵头,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辽宁海事局配合)
  (七)强化科技信息和人才保障。
  1.提升海运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企业信息、政务信息、港站信息、公共物流信息互联互通。以保税港区为依托,开发国际物流、航运交易、网络结算等专业化信息平台,推进国际化便捷交易。基于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整合物流、贸易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建立立足辽宁、覆盖东北、服务东北亚的物流信息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交通厅,沿海各市、县政府配合)
  2.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省航运高端人才培养机制,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吸引和培养高端航运人才。鼓励支持海外知名航运教育和培训机构进驻我省。(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明确重点工作的细化要求,提出量化举措,规定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人员,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沿海各市、县政府)
  (二)营造海运文化。组织制定海运宣传方案,开展海运发展、运输服务情况和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宣传报道。结合“航海日”活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的航海文化活动,广泛动员海运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责任单位:省交通厅,沿海各市、县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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