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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规字[2015]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4-27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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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示、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展销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务性会议。
  第二章 会展管理
  第四条 管理办法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会展活动各方面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投促委(口岸办)、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卫生局、市贸促会(会展办)、江北新区管委会、河西新城管委会、南部新城管委会、金陵海关、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玄武区政府、建邺区政府、江宁区政府、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南京国际博览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南京市会展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协调推进。
  第六条 市会展办承担市会展经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市会展业的日常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会展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二)开展会展业调研,牵头研究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分析、研究全市会展业发展业态;
  (三)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全市会展行业规范和标准,规范会展市场秩序,整合会展资源;指导市会展行业协会、会展经济研究会工作;
  (四)强化协调服务功能,做好展会综合服务保障;
  (五)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展会,扶持、打造地方品牌展会;
  (六)开展会展业和会展项目国内外宣传推广;
  (七)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全市会展业国际化发展;
  (八)负责组织开展会展专业人才的交流和培训;
  (九)负责对会展业进行统计、评估,发布会展经济信息;
  (十)负责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会展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建立会展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和决定会展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区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会展业组织领导,有条件的可成立区会展经济领导小组、区会展办,制定适宜本区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会展业发展环境、促进会展业发展。
  第十条 鼓励举办科技含量高、服务本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促进本市经济发展的展会。
  鼓励扶持会展龙头企业、打造品牌会展,推动会展业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配备与会展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举办会展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活动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举办单位变更会展活动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的,应当及时告知参展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发布招展信息须真实有效,不得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日20日前依法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相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对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自接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根据会展活动的性质、规模,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监控等防范设施,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与参展单位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妥善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信息与资料。
  第十八条 参展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经营活动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参展单位、参展商品(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正确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场所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年度会展计划报市会展办。
  第二十条 场馆单位与举办单位应当在场馆租赁合同中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场馆单位与举办单位应当维持、管理展会现场秩序,及时发现、制止冒名参展、强买强卖等损害举办单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场馆单位在出让(租)场所前应当将拟办展会类型和展期通报市会展办。市会展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协调,引导举办单位有序办展。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南京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做好专项会展、年度会展的数据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第三章 会展扶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全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对专业展会、大型会议等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按照《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市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
  会展项目举办期间,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会展活动结束后,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举办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的重点展会活动,依照《重点展会绿色通道启用管理办法》,相关部门自动启用绿色通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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