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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行发[2014]4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5-4
实施时间: 2014-5-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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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去年5月份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陕价行发〔2013〕51号),要求各设区市按程序合理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截至目前,铜川市已出台了相关政策,其余大多数地市正在按计划落实中,但仍有一些地市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及收费标准调整制定工作,现就加快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学前教育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年第95次)明确要求,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幼儿园运转需要和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工作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工作程序,履行好部门职责,切实加强沟通和协调,按照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列出工作进度时间表,务必于2014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标准调整制定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各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尽快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意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监督落实好学前资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财政对幼儿园的投入。物价部门要提前做好幼儿园成本调研、监审等基础性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审核调整方案,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认真落实,加大监管。各设区市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合理调整和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切实加强对当地幼儿园的收费监管,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幼儿园收费政策。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对经市政府同意,收费标准暂不做调整的,也应按照省上要求,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财政三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送省级三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大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市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请于5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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