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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行发[2014]4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5-5
实施时间: 2014-5-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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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要求,鉴于因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内容增加,考试方式改变,考试成本增加的实际,为保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正常进行,结合考试成本监审结果、考试人经济承受能力和部分省市收费水平等情况,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后的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1、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520元。其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每人次30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每人次160元。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考试费每人次260元。其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每人次12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每人次80元。
  2、增驾考试按所增驾车型规定的考试科目收取相应考试费。
  3、以上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因科目二、科目三补考仍不合格,按规定重新申请考试的,考试费按相应科目收费标准的80%收取。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不再收费。
  4、机动车驾驶人因逾期未换证、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被注销但依据相关规定参加考试合格后可恢复驾驶资格的,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 试(科目一)收费标准收取。
  二、对单科考试合格者,其考试成绩保留到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参考人员在预约考试前主动放弃考试的,考试机构应退还尚未参考科目的考试费用。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60号)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安全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实际已被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其重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考试,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驾驶许可考试费。
  四、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考试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考试所需成本支出。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督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并加强对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并应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直接上缴财政国库。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社会化考试场地所需费用,应从收取的考试费中列支,不得变相转嫁给参加考试的人员。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考试预约办法,提高考试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七、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69号)同时废止。
  八、请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情况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并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根据成本费用及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报批。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公安厅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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