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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服发[2014]7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22
实施时间: 2014-7-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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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精神,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运价形成和监管机制,进一步理顺我省道路客运价格,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形式
  将我省现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由单一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形式。即农村道路客运和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省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班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省际道路客运班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道路客运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农村道路客运班车车型运价由县(市)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核定票价。
  省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班车车型运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市际高速公路客运班车上限票价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核定;市际普通公路、县际客运班车上限票价由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定,抄报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省际道路客运班车票价由经营者参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份运价水平及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抄报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票价时,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的客车,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新核定的票价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完善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是简化道路客运车型分类,将车型分类由现行的13种简化为8种;二是调整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将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由现行每百千米调整为每千米;三是科学设置尾数取舍,将10元以下票价的尾数取舍由“四舍五入”调整为“三七归五,二舍八入”;四是取消节假日上浮票价的规定。
  四、适当调整道路客运班车车型运价
  省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班车车型运价调整为座席客车每人千米普通级0.19元、中级0.24元、高一级0.27元、高二级0.29元、高三级0.31元;卧铺客车每人千米普通级0.20元、中级0.25元、高级0.30元。
  此次省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班车车型运价调整已将2012年以前的燃油附加费计入车型运价。今后,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将按照《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运输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91号)规定,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重新计算燃油附加费。重新计算燃油附加费以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吨8300元为基数,油价每吨累计上涨或下降500元,燃油附加费每人千米上涨或下调0.005元。
  县(市)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陕西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及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客运班车车型运价调整工作。
  五、切实做好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工作
  (一)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高度重视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抽调骨干力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核定票价。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方案能够顺利出台,平稳实施。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现行对农村道路运输的各项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道路客运的扶持力度,逐步实现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税费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促进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规范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防止不正当竞争,全面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从严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客运价格行为。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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