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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继续执行试行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陕价行函[2014]19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0-17
实施时间: 2014-10-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1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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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试行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陕公函〔2014〕118号)收悉。鉴于我省至今尚未开展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经研究,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本区域范围内保安员资格考试时,收费仍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价行函〔2012〕169号)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期间,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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