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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2-26
实施时间: 2015-2-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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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我省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安徽省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2月26日
  安徽省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补助我省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
  (四)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五)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
  (六)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七)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八)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九)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
  (十)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第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该项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该项支出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高等级航道项目之外的列入我省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的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航道、船闸建设工程等支出,该项支出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市、县(区)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该项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项目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
  第十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国省干线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抢修保通工程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
  该项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公路灾损灾情类别,由交通运输部审核确定。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一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船龄达到或超过15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更新给予的奖励支出。奖励对象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该项支出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分配,补助标准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6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用于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实现国家和行业确定的公路水路节能减排目标等发生的支出。
  该项支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分配。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励额度,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建筑安装费的20%。
  第十三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取定额补助。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
  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取比例补助。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及无主碍航沉船、沉物消除费用支出。
  该项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100%给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要求,根据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向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高速公路、重点航道整治工程等由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项目库,并对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与省财政厅及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享。
  第十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规划建设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因素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实行集中申报,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对各市申报项目开展甄别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已纳入规划拟进行改扩建的普通国道、省道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重建资金。
  第十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由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抄报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应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各市交通运输局抢修保通资金申请报告后,审核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报交通运输部、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按照市、县(区)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申请,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各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填写申请表(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和主要农村渡口将申请表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于当年2月底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年度资金申请指南,对车购税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支出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具体包括下一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核程序等;下一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由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抄报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应包括: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申报的材料,整理、汇总全省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车购税资金后,应于30日内拨付相关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在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应由市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按照财政部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车购税资金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和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车购税资金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交通运输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要求编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一条 一般公路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省财政厅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规定范围和标准,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由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月10日将上年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具体负责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拍摄照片,并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建档留存。新建渡船应达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412号)制定的渡船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内河不同水域的农村渡船标准化船型,并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车购税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市、县(区)和单位,省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车购税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车购税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宿松县、广德县各项目申报、审批工作比照市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具体申报要求,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商省财政厅后,通知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10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06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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