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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四阶段车用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19
实施时间: 2014-9-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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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石油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步伐,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车用柴油质量从第三阶段(国III柴油,下同)到第四阶段(国IV柴油,下同)升级加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价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车用柴油(标准品)质量标准由国III柴油升级至国IV柴油的加价标准为每吨370元。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二、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进度,我省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过渡期原则上至2014年底。具体安排为:
  (一)按照“重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原则,分区域稳步推进全省国IV柴油质量升级加价工作。2014年9月底前完成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国IV柴油的置换升级;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其余地区国IV柴油的置换升级。
  (二)全省各成品油销售(含批发)企业及加油站,要根据上述安排抓紧组织油品质量升级置换工作。在上述期限内,以县级以上城市为单位,统一完成置换并达到国IV柴油标准的,方可执行国IV柴油价格标准。在上述期限后已执行国IV柴油价格标准的地区不得再销售国III柴油。国III、国IV柴油并存期间,严格按油品品质执行相应价格,严禁将国III柴油按国IV柴油价格销售;在置换过程中,国III柴油和国IV柴油混合销售时,执行国III柴油价格标准。
  省内各批发经营企业如出现批发客户前期购买国Ⅲ柴油,后期实际出库为国Ⅳ柴油的,可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取必要的价差。
  (三)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所属各批发经营企业和加油站,按照上述安排完成置换、达到国IV柴油标准后,执行国IV柴油价格的,应同时向省和当地发展改革(价格)、经信、环保、工商、质监部门备案。
  (四)省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障市场供应,确保按照柴油质量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要完善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适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国Ⅳ柴油时,必须进行价格公示,所有加油站应在价格公示牌及销售发票等各环节注明相应的柴油标准及牌号。
  经信、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管监督检查,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终端油品质量达标,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在置换期间将国III柴油按国IV柴油价格销售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成品油经营环境。
  四、做好政策传达和宣传解释。各地务必将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要求,传达到属地每一个成品油经营企业和每一个加油站,做好政策解释,帮助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以及应急舆情处置,确保油品质量升级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pdf
  2. 四川省国IV柴油最高零售和批发价格表 .doc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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