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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4]99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1-14
实施时间: 2014-11-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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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11月14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36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
  1.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doc
  2.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doc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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